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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广西桂林,阳朔,一男子张某与毛女士系夫妻关系。一天,张某发现其妻子与异性李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妻子的手机里,看看两人的亲密照片和“打桩”运动的视频。
于是,张某感到十分气愤,随即要求李某当面解决此事。随后,驾车搭乘其妻子等人来到约定地点与李某解决上述问题。
张某和李某两人在车上协商无果。张某表示既然不能达成结果,自己将会将事情告知李某的家属,但遭到李某的强烈反对。
张某随后将车辆停到路边,将李某拉下车,并让李某和妻子毛女士下跪认错。张某见李某没有行动,随即在路边捡了根木棒,用力殴打李某头面部、腰背部,随后李某受伤晕倒过去。
张某见状,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然后和毛女士等人一起离开了现场。
案发后,张某迫于压力,遂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后经鉴定,李某的损伤情况为轻伤一级。张某为李某垫付了医药费花了1万元。
事后,张某与李某达成谅解协议,另外赔偿李某3万,并取得李某的谅解书。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了?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1、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使用木棒毒打李某,致使其构成轻伤一级,其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张某的量刑方面
一般来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时还要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本案中,李某持木棒殴打他人,构成持凶器伤人,需要从重处罚。其次,李某在案发后,存在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问题,均可以构成从宽处理的情节。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认为:检方指控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将作案工具——木棒,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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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吴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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