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释义】本条是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实践中,有的劳动合同先于劳动关系订立,有的劳动合同后于劳动关系订立,有的同时订立。对此,本法在坚持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订立的原则下,进行了相应规定。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有口头与书面之分,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也有口头与书面之分。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曾有意见建议,劳动合同法应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认为承认口头合同有利于保护一些文化程度低的劳动者,也更符合一些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认为要求全社会都签书面劳动合同做不到。
考虑到我国劳动法领域中一贯强调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实践中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现状;口头劳动合同的内容难以固定,容易产生争议;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弊大于利;书面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不同内容;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清楚记载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作为主要的证据使用,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执法等情况,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规定实际上否定了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了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
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下列问题: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等。
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给一个月的宽限期
劳动合同法草案曾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该规定,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是认为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无法操作,实践中也并不一定有利于劳动者。建议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是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一定的周期,特别是招用大批劳动者时,很难做到一经建立劳动关系就立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议给用人单位一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宽限期。
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本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这个月内,如果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三、先订立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实践中,有时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前,先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对于劳动合同从何时生效,以及劳动关系何时建立有不同的认识。本法明确了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标准是实际用工,即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劳动关系建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与否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标准,即不得以事实劳动关系为由,降低或者放弃对劳动者的保护。书面劳动合同一经签字或者盖章就生效,而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实际用工之前,如果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适用民法有关规定,不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常委委员和社会各方面非常关注我国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要求本法予以解决。经调研和反复研究,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有用人单位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也有一些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主要是用人单位的原因所导致。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主要是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压缩成本、逃避交纳社保费用等。有的劳动者不愿意或者没有意识到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出于自由跳槽、规避交纳社会保险的考虑,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为解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如下措施:
第一,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达成口头劳动合同的,视为尚未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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