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在今文山县一地设教化三部、王弄、安南三长官司。清康熙六年(1667年)在教化、安南、王弄、八寨等土司一地设开化府,下辖开化、安南、王弄、逢春、永平、东安、江那、乐农(包括新现)八里。前期开化府的盐法实施的是明代的纲盐制,纲盐制下食盐的运销主要由商人来完成。主要以官督商销、官运官销、官运商销为基本形式。从康熙中期开始,食盐运销实行官运官销,在清代的行盐法中,“惟官督商销行之为广而久。”据《清实录·高宗实录·卷九百二十》载:“省城向设总店,分立大铺一百二十处,行销黑井、安丰井盐九百一十一万一千七百六十余斤。”各州县则按本地户口人数,预算出当年本地所需盐额,由地方官备定盐价、雇请运力,将盐运回自己管辖的地方,分发给所属盐店的铺贩销售,由地方按每百斤交课盐三两以完成国家盐税。盐的销售价格都由国家统一规定,以防各地随意提价,增加人民负担。《新纂云南通志》载:“乾隆元年,谕朕闻滇省盐价昂贵,每百斤自二两四五钱起,竟有卖至四两以上;边地百姓物力艰难,僻壤夷民更为穷苦,每盐价太贵,有终年茹淡之事,朕心甚为轸念。查该省盐课,除正项外,有增添盈余,以备地方公事之用。朕思盈余之名,原系出於民力充裕之后,若民食不充,自无仍取盈余之理。着总督尹继善,悉心安办,将盈余一项即行裁汰,令盐价平减,纵使昂贵,亦只可在三两以下……”由此可见,盐价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倍受当权者关注。
盐课碑
清初期开化府一直销售阿陋井额盐。据《乾隆开化府志·卷三·盐法》载:“开化额盐,乾隆四年以前知府行销阿陋井盐叁拾叁万斤。乾隆四年知府孙光祖详攒归县领运;六年知县朱興燕请领粤盐十万斤运销,是年即止。”由于开广边岸区域辽阔,交通不便,原属磨黑井盐行销区,后因该井产盐有限,运销受阻,改为黑井区盐行销边岸,由元永、阿陋两井抄配盐斤运往济销;井盐供过于求,加之井产日形短绌,人口增长,开广边岸迭见盐荒,运费昂贵。“乾隆七年知县朱興燕又详请,八年分行销四十万斤,盐道准拨二十六万斤,每户计口给买。八年知县朱興燕又详请,九年分行销四十五万斤,自后,每年俱领销四十万斤。十三年,知府觉罹漳古礼以八里地方辽远,乡民赴城售买维艰,请将粤盐四十万斤仍归知府於王弄、逢春、永平、安南、江那等六里行销,设本城江那、枯木、马腊、牛羊五店。”据《续云南通志长编·卷五十七·盐务二·运销》载:“乾隆十九年总督鹤年,以广东岁需滇铜十万斤,本省亦岁需粤盐一百六十六万斤,道路险远,转运稽迟,请准铜盐互易,岁于滇、粤间广西之百色、云南之剥隘地方交割。”
“乾隆二十一年,知府汤大宾因粤盐不继,详请拨黑井馀盐十万斤,自是开化府每年行销粤盐四十万斤,领运脚银九千二百两,自百色接收,雇备船脚运至各店行销,每百斤卖银三两,听小贩领买,接济民食;买获盐价照数批解。又黑井馀盐十万斤亦照粤盐详定,价银每秤买银三两,听小贩领买接济民食;扣除运脚店费外,馀银报解归上。文山县行销粤盐二十万斤……”
嘉庆五年,为改变“计口授盐”法的弊端,云南实行“嘉庆改制”,其核心是改官运官销为商民运销,变食盐由生产到运销的官方垄断制为就场征税、就场卖盐,从此云南盐业进入了全新时期。
嘉庆十二年,只开化文山岁销粤盐九十万斤,广南宝宁铜盐互易如故。
“嘉庆十八年停止粤盐,改运石膏井盐,以途长脚价贵,请拨运安宁井盐,尚未定案。查开化之销井盐由来久矣,道越千里,脚运维坚,经历来府守县尹,请销粤盐,由广西百色运来,司事长官每伴沙充斤,价複轩昂……”正如《盐课碑》载:“其粤省解到盐斤,着该府县逐包查验,如有掺和沙土,立即禀究。若已经收明赊店行销,经百姓呈出掺和沙土盐斤,即将该府县究办。”由于以上原因,“嘉庆年间,郡庠生李占春等,联呈叩阍,清廷降旨,准普通人民各赴百色,向运盐官买食,课减六钱,盐不归於衙署,弊不生於吏手,食和饮德垂百年……”
“嘉庆二十五年,以转运稽延,经总督阮元奏请百色埠商带运,于是盐归商办,铜由官运,互易案遂停。嗣因埠商歇业,复改由水客自运粤盐往广南等处销售,但经过平塘江口时,须纳过境税。”(《续云南通志长编·卷五十七·盐务二·运销》)
道光、咸丰以后,商运官销法令废弛。
当遇到本省盐供应不上,也从四川运进一些川盐;从广西运来粤盐缓解盐荒,供人民食用,以解民“淡食之苦”。18世纪80年代的中法战争,以中国“不败而败”、“法国不胜而胜”而告终。于1885年6 月9日签订了《中法会订越南条约》,迫使清政府承认越南是法国的保护国。越南变为法国殖民地,中国禁止越盐入口。然而市场上还是出现越南的走私盐。对于越南运进来的走私盐,当时查禁很严,专门成立辑私队,查获没收,对食用者查获罚款。据《新纂云南通志》载:“中法条约第十五条载明,食盐不准贩运进关,违者查拿全罚……,云南地处极边,土地之利钱粮而外,只盐课为大宗……”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省内盐产的经济利益和税收。尽管如此,越南盐入境还是时有发生,为了杜绝走私盐,当局派出大员,前往开化、广南等府及蒙自县各边地方,择要分驻辑禁,饬防边各营及各地方营县,一体协辑,如有郊盐私运入关,失察之地方州县营汛及缉私委员边营将弁,视盐犯之罪名定处,如有兵役包庇,明知故纵者议以革职;对于缉捕拿获郊私的州县员弁当以奖励。
光绪三十年仍改为官商互运入关,由征收厘金委员局试办。嗣据商民禀请归商办,又以短销辞退,改为官运官销,仍归委员局一手经理。三十三年额定每年盐课照二百五十万个报解,长销尽解,不足责赔,至宣统二年议准补救滇盐办法,开化、广南边岸一并运销黑井区盐,借销粤盐至此遂完全停止。
盐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必需品,盐的生产、运销、供应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历来封建政府都把盐政作为重要的财政、经济问题加以控制和管理。在清代前期财政收入的四大项(地丁钱粮、盐课、关税、杂赋)中,盐课排在第二位(许檀、经君健《清代前期商税问题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鸦片战争前,全年财政收入4850 万两,分别来自田赋(2300万两)、盐课(650万两)、关税(450万两)、杂税(800万两)、耗羡(650万两),盐课收入已占到13%,仅次于田赋。鸦片战争后,随着田赋收入的减少,关税和盐税逐渐成为清廷的主要财政收入。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清廷的关、盐税收入年约4000~5000万两,清末已达到7000万两左右。(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清代私盐问题研究》2004.10~30)可以看出,由于盐业产生的巨大利润,一直为国家垄断或专卖而成为财政收入的对象,对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正如瑞士学者傅汉思所说:“中国却始终保持着在盐业中取得财政收入的强烈要求以及这种要求所带来的盐业行政机构的稳定发展。这个观点虽然不能全面说明中国历史上的盐业发展状况,却指出了盐和财政的密切关系。因此,历代统治者几乎都要将盐业经济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他们反复探索最大限度攫取盐课的方法。”“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盐课在政府收入中日趋重要,它是提供财税收入的重要商品。因此,清代对划界行盐的规定更细致,将一些大盐区进一步分成若干小区,有的到县级,甚至一个县由几个商人共同运销,各有分定,互不越界。具体到盐的生产和运销过程,清代盐法更是做了较前代更细致的规定。正是封建的专商引岸制度使得百姓有食高价盐之苦,而盐商也一直采取种种方法来维持高价。商人的根本意图是要卖高价,盐商凭藉着‘专商’和‘引岸’制,常将盐价抬高到一般售价之上,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政府不得不强制制定盐价。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盐商为了取得可观的利润,以种种借口“倾销、火耗为名,影射多取。更有甚者,在盐里掺拌砂石,并与盐吏串通一气,提高盐价”。官盐的高价迫使百姓淡食,为了不致淡食,就必须食用价格低廉的私盐,更何况是走私盐?这就为私盐和走私盐提供了市场。盐政官员在为盐价的提高做辩护时,总是强调每人食盐量很少,些微涨价无碍民食。
由于盐税和其他捐派的增加,盐价不断上涨,人民的负担加重,结果官盐滞积,私盐活跃,以致清廷的盐课收入日益减少,形成“上下交病”的局面,成为一大弊政。《盐课碑》也就作为政府的管理手段应运而生,不可否认,它对稳定盐市场,保证国家盐课有一定的作用。
作者:曾跃明
编辑:吴小梅
校对:陈家媛
责任编辑:郭强
主编: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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