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间借贷, 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有以下特点:(1)借贷主体的局限性。民间借贷的主体仅限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企业之间不得进行民间借贷,也不得收取利息。(2)借贷标的的特定性。民间借贷的借贷标的只能是金钱,不包括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和动产,也不包括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3)借贷内容的自由性。数额自由、期限自由、用途自由、利率相对自由、还款方式自由。
典型案例一[1]
潘某与张某原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双方当事人互有微信转账记录,潘某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陆续向张某微信转款共计35142元,金额从500元至10000元不等,且有两次“520元”,一次“1314元”的转账;张某于2018年2月、5月、2019年10月向潘某微信转款共计5000元。
另查明,潘某自认张某通过微信转款的5000元中有2000元是还款,剩余3000元是购买机票的钱。是张某和她妈妈以及儿子去上海,张某说自己不会网上订机票,所以由潘某代为购买,然后由张某转款给潘某。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潘某通过微信转账款项的性质应如何认定?潘某主张该款项为借款,张某则抗辩称该款项为情侣日常生活的开销、人情往来以及潘某对自己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潘某主张其与张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除证明款项已经交付外,还应对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双方借贷的合意,潘某仅提供其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明,但从聊天记录的内容看,并未出现明确涉及还款及借贷关系的表达,无法直接认定该2000元款项性质为还款。此外,从潘某提供的证据看,潘某向张某转款时间持续一年半,共计十几次,每次转款数额大小不等,转款中亦存在“520元”、“1314元”、“888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且潘某从未向张某催收过款项。潘某主张以上款项均为借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
典型案例二[2]
杨某在广东省务工,从2019年7月开始,杨某经常在微信上与“倾城之恋”、“等待”、“一个人的黑夜”、“一个人也要好好的!”等微信号聊天,双方言语亲昵,常有小额转账往来。2019年10月16日,杨某起诉要求判令郭某返还借款65200元。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需要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本案中,杨某要求郭某偿还借款65200元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理由为:其一,杨某并未提供郭某出具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仅提供了杨某与“倾城之恋”、“等待”、“一个人的黑夜”、“一个人也要好好的!”等微信号的聊天转账记录及杨某向支付宝账号“遇见”的转账记录,对于前述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的真实身份以及与郭某之间的关系,杨某并未举证证明,故而根据杨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与郭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二,在杨某与“倾城之恋”、“等待”、“一个人的黑夜”、“一个人也要好好的!”等微信号的聊天记录中,双方言语亲昵,超越了普通朋友关系,同时,杨某向微信号“倾城之恋”、“等待”、支付宝账号“遇见”的多次转账均为小额转账,单笔转账金额多数不超过2000元,且转账时多数缺乏明确的借贷合意,在此情形下,难以判断杨某的转账是出于男女朋友交往的赠与还是出于借贷目的。
律师评析
这些案件主要争议点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否有借款的合意。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虽然不要求一定是书面形式,但是必须符合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第二,双方转账的金额。情侣之间常用特殊的转款金额来表达爱意如“520”“1314”等;朋友之间也常用“166”“188”“666”等表达祝福,这些数字都有特殊的含义,很难认定为借款。对于数额较大的转账,一般会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消费习惯、生活需求等多种因素予以判断。而对于情谊之间的转账都有如下特点:1、诉讼标的相对较小;2、借款事实争议较大;3、多数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这就导致这些案件究竟是属于借贷还是情谊之间的赠与存在模糊性。民法不调整恋爱、交往之间的私密领域,因为法有局限性,法律不干涉道德领域。
对于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情谊转账,可以通过以下四点进行分析:
1. 基于情侣、恋人或其他特殊关系,为了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的小额给付或者特殊金额的支付,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根据生活经验可以认定为无偿赠与,一般不宜认定为民间借贷。在双方关系结束后,赠与方要求返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 小额的微信转账,其金额不超过日常生活所需、一般消费以及情侣或朋友金钱往来的限度,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合意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认定为民间借贷。
3.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也应当注意保护公序良俗,对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中的互相转账,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借贷关系各个要素进行判断,在缺少借贷关系要素下,一般不宜认定为民间借贷。
4. 通过微信转账的借款,如双方并未出具债权凭证,则应从微信聊天记录等记载的信息中去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来判定,在双方都未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应主动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习惯法则予以认定或者分配各方的举证责任。
随着当前经济的发展,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情侣、朋友之间会产生或多或少的经济往来,此类型的民间借贷案件也随之增多。一般而言,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结合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借款给付方式等证据予以判断。
参考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2民终2648号
[2].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2民终1059号
作者简介
秦琰,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MBA硕士。擅长知识产权案件及公司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客户包括多家出版社、软件公司等。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积极撰写专业文章,积极参与编写知岸律师知识产权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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