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山东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烟台市蓬莱区纪委监委对烟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级干部卫兆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卫兆明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组织公款旅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和使用账外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单位公款,并非法占为己有。
卫兆明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烟台大学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卫兆明开除党籍处分;由烟台大学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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