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2年6月,湖北全省有1016家医疗机构未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采购医用耗材。
作者|徐毓才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最近,湖北省医保局通报了全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情况。从通报情况看,集中带量采购的11个类别医用耗材中,除人工关节、冠脉导引导管冠脉导引导丝、医用胶片类采购周期内约定采购完成率分别为39.0%、45.6%、97.0%外,其他8类产品均能完成约定采购量。
截至2022年6月,全省有1016家医疗机构未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采购医用耗材。那么具体各类集采耗材完成情况如何?是什么原因导致医疗机构没有完成集采任务?下一步,医保部门将怎么推进?医疗机构又将需要注意些什么?笔者这里就与大家聊聊。
各类集采耗材完成情况如何?
据通报,截至2022年6月,国家组织冠脉支架类已执行18个月,大部分医疗机构完成率较高,但有48家医疗机构按时间进度未完成15%。
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已执行6个月,有三市完成率未达到50%,分别为15.1%、41.2%、48.4%。29家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为0,17家医疗机构未完成50%,三个市(州)共计46家医疗机构未完成50%。
省级集采冠脉扩张球囊类执行15个月,完成率为70.2%,全省有68家医疗机构未完成60%。22家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为0,46家医疗机构未完成60%。
省级集采一次性精密输液器类执行20个月,完成率为128.1%,绝大多数市(州)落地执行较好,但也有个别市(州)完成率过低。
省级集采医用胶片类执行20个月,完成率为80.9%,完成率低的4个市州有125家医疗机构未能完成约定采购量,其中73家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为0。
与此同时,全省有4家医疗机构应参加报量而未报量,而非中选产品采购量过大;有2家医疗机构虽有约定采购量,但非中选产品采购量也过大。
是什么原因导致医疗机构没有完成集采任务?
通报认为,主要原因有四点,一是政策宣传解读不够深入,二是工作责任压得不实,三是少数医疗机构履约意识不强,约定采购量未完成,四是深化改革的环境需进一步营造。笔者认为,作为医疗机构,之所以未能完成约定采购量,原因不外乎三点。
一是认识不到位。新医改以来,为了解决群众看病难和贵问题,国家进行了不懈探索,最后形成了一个基本思路,就是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而腾空间是第一步,只有通过降低药品耗材等虚高价格腾出来了空间,才能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不出来空间,结构就难以调整。而集中带量采购就是首要任务,是核心、关键。基于此,国家从2018年开始了集中带量采购探索。
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明确了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
2018年11月15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试点地区范围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简称4+7城市)。
2019年12月1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2020年11月5日,首次高值医用耗材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在天津现场报价开标,掀开了耗材集采的大幕。而一家国内企业支架从之前的1.35万元直接降价96%到469元,更是令医疗圈内圈外震惊。
2021年6月,为完善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治理价格虚高问题,进一步明显降低患者医药负担,《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印发。《指导意见》要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自愿参加集中带量采购。
2022年1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一是以慢性病、常见病为重点,继续推进国家层面药品集采,各地对国家集采外药品开展省级或跨省联盟采购。今年底前,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在每个省合计达到350个以上。
二是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采覆盖面,对群众关注的骨科耗材、药物球囊、种植牙等分别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开展集采。
三是保证中选药品和耗材长期稳定供应,加强监管,确保中选产品降价不降质。医疗机构要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四是落实集采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合理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更好调动积极性。
二是报量不准确。所谓带量采购,就是在招标公告中,会公示所需的采购量,投标过程中,除了要考虑价格,还要考虑你能否承担起相应的生产量。
而这个“量”怎么来?按照带量采购政策,要求参与集采的所有医疗机构,根据前1-3年的平均采购量的70%预报并约定年采购量。之所以按照往年平均采购量的70%约定年采购量,一方面是给临床业务变化留有一定空间,另一方面是希望约定的量能够确保完成,给企业一个更为靠谱的量的“承诺”,也显示政府的“一言九鼎”。
三是履约不到位。对于这一制度安排,一些医疗机构并没有认识到位,因此在报量时随意,签约时大意,执行时不在意。因此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就有一些医疗机构采购量为0,有的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没有完成,但大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有的距离约定采购量差距比较大。实际上反映了我们很多人契约意识不强。按照政策要求,决定带量采购成功与否的第一步就是约定采购量。
尽管带量采购确实存在一些先天性“不足”,比如:医疗服务中使用药品量或可能受各种不可控因素影响,比如疫情、本院骨干医务人员变动、按病种付费等影响,不可能准确提前预计到某一种药品或耗材的用量,但对于大体情况还是应该可以预测的。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怎么推进?
通报中,湖北省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针对通报中的问题,要对照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深刻剖析医用耗材集中带量来购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补齐工作短板,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要定期、不定期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监管系统”,查看辖区内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签订合同量,以及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不定期抽查医疗机构入库品种、数量、金额与平合配送是否相符。对违反相关规定和未履行承诺的医疗机构和企业要进行通报、约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采购和使用主体责任和协议职责,严格按医用耗材采购的相关规定开展集中采购、集中带量来购和使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相关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质量、生产、供应、配送的主体责任和协议职责,应按相关规定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交易,要督促配送企业实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及时回应处理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确保及时足量配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配送企业要切实履行配送责任和协议职责,进一步提高产品配送效率,确保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所需。
医疗机构又将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是提高认识。按照耗材集采政策要求,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制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院内诊疗路径,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保总额指标制定、定点协议管理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同时政策要求,建立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30%的比例预付,并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
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集中采购高值医用耗材,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在采购周期内,政策承诺:不因采购品种价格下降而相应降低医保总额指标。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可在考核基础上,以一定方式激励医疗机构,具体办法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相关规定。而作为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二是准确报量。由于目前不可控因素较多,医疗机构在报量时应充分考虑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采购量基数,尽量做到准确。
三是认真履约。要增强契约意识,从西藏、湖北等地集采药品耗材使用情况通报看,医疗机构采购报量“不真实”,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不重视,对“带量”认识不到位,缺乏契约精神,总以为与企业签约就是一纸协议(据了解,带量采购签约还是网上签约,连一纸都没有),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实际上不是这样,这个协议就是为了落实采购量,按照所报之量签订协议约定采购量并履约完成是带量采购的关键。如果不能如实报量,按照约定落实采购,那就触碰到了带量采购的“底线”,绝对是不可饶恕的。
四是避免被问责。由于带量采购是医改最重要的一环,也是腾空间的核心,如果做不好,直接影响医改的整体推进是否顺利,因此不可谓不重要。这里提醒各级医疗机构管理者:对于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国家是把它当做治理价格虚高,降低患者医药负担来看的,说明白一点就是作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腐败问题来下功夫的,因此,希望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重视起来,别马失前蹄。(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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