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捞偏门的方法敛取钱财,终究不可取。
今天的案例,发生在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
据悉,2021年3月3日,男子阿刚(化名)和河源市紫金县一家租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该车行租赁了一台粤P号牌的奥迪A6L小轿车,事后,阿刚将该车交由他人处置,从中获利人民币9000元,后该车被抵押变卖,经过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395000元,2021年5月1日,阿刚被紫金县警方羁押,5月3日被刑事拘留,6月8日被逮捕。
另据查明,这已经不是阿刚初次作案了,2021年2月4日,阿刚与他人合谋,以同样的手法,骗走了惠州一家车行一台粤L号牌的奔驰E300小轿车,该车价值39.93万余元,阿刚从中获利12000元,当作好处费。
案发后,涉案车辆均被租赁公司取回!审查起诉阶段,阿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12月10日,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向紫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2月11日,紫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阿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车辆已被取回,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当事人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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