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贪污、受贿案时,对公司业务数据明细逐一甄别,结果“拔出萝卜带出泥”——
办理一案挖出腐败窝案
庭审观摩现场
“这是继参加公开庭审之后,我受到的第二次特殊的廉洁教育,我们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尽快整改到位。”山东省淄博市某国有公司代表刘某向检察官和人民监督员表态说。这是近日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下,山东省桓台县检察院向该公司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时的一幕。
检察机关为何向一家国有公司提出检察建议?为什么检察建议又成了第二次廉洁教育?这要从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说起。
在业务数据明细中发现端倪
今年2月,桓台县检察院在办理淄博某国有公司员工张某涉嫌贪污、受贿案时,调取了该公司的部分业务数据明细,经核查发现王某向该公司供应了大量货物,并向张某行贿。除此之外,李某等人也向该公司供应了货物,并且供货数量远超王某。
鉴于该公司业务性质的特殊性,以及张某关于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的供述,检察机关认为,该公司存在工作人员收受李某等人贿赂的可能性。
面对办案检察官的讯问,张某否认收受过李某的贿赂,但供述其领导赵某曾让其关照李某等人。
检察机关立即将这一线索反映给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在向赵某核实情况时,赵某主动供述了其多次收受李某等人“好处费”共17万元的犯罪事实。监察机关通过调查,还掌握了赵某与该公司的钱某、周某等人涉嫌共同犯罪的事实。
经查,赵某与张某在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多次共同收受王某等人送的“好处费”26万余元,赵某分得13万余元,张某分得12万余元。赵某还多次单独收取李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17万元。此外,赵某还与钱某、周某等人共谋,通过截留公司利润、虚构采购业务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58万余元,其中赵某分得26万元,钱某分得19万元,周某分得13万余元。
案发前退赃构不成及时退还情节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主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此案犯罪嫌疑人多,犯罪事实复杂,证据涉及海量的原始账目和单据,只有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与原始账目、单据等书证做到一一对应,证据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为提高办案质量,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就调查方向及证据标准进行了充分沟通,明确了取证方向。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迅速开展工作,讯问犯罪嫌疑人,向关键证人核实情况,查明了案件的事实。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普遍对贪污、受贿数额存在错误认识。检察官根据在案证据和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认为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只是因自身欠缺法律知识,对贪污数额存在异议,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为此,检察官加强释法说理,向犯罪嫌疑人讲明法律规定,最终4人均对犯罪数额表示认可,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除审查查明犯罪事实外,检察官还注意到,案发前赵某、张某二人发现公司准备自上而下开展内部检查,害怕事情败露的他们主动退还了部分贿款。经讨论研究,办案检察官认为,二人退还贿款的时间距离收受贿赂的时间较长,构不成及时退还的情节,二人退还的这部分贿款属于赃款,按照法律规定,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组织观摩庭审并制发检察建议
针对此案反映出的该公司部分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桓台县检察院及时向上级院汇报,建议组织该公司相关人员观摩庭审,以达到警示教育的作用。经上级院同意后,办案检察官做了精心准备,有针对性地撰写了公诉意见,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当庭普法,对观摩庭审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漏洞,该院制发了检察建议书,从完善决策程序、规范财务制度、加强关键业务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公开送达。
“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自觉参与社会治理、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我们选择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下公开送达检察建议,表明检察机关自觉在人民的监督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对真正保障企业的权益,使检察建议真正能够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办案检察官岳洋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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