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购买高层小区的业主来说
图的就是电梯上下楼方便
如果电梯停运
将给小区居民
尤其是高层住户的正常生活
带来极大困扰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杭州道法庭与对接街道开展“打造无讼村社居,法治体检进万家”活动,在矛盾排查化解中发现,某高层小区的多部电梯陆续发生停梯情况,引发居民强烈不满,法庭积极落实“街镇吹哨、部门报道”机制,主动参加物业联席会议,为矛盾前端化解提供专业法律支撑,并做好问题办理的跟踪、督办和反馈。
案情简介
部分业主因不满物业公司
服务质量和未入住等原因
拒缴物业费
缴费率远远低于物业公司
能够保持正常运转的标准
物业公司先行垫付费用
保障电梯运行和二次供水
但最终无力支撑
选择关停缴费率较低的楼栋电梯
物业联席会上
经过法院、街道、业委会、物业公司
等多方沟通协调
达成以下解决方案:
01
物业公司在恢复电梯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与业委会共同协商后续物业费收缴问题;
02
居民可通过正规渠道缴纳物业费用,留存收据、发票等相关凭证。
03
对于业主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在梳理出权责后,法院将积极提供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服务,在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上将矛盾化解于诉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纠纷预防和化解中承担非常重要的角色,应本着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将物业服务情况报告给业主,营造良好沟通、积极解决问题的氛围。
01
对于服务质量情况定期征求业主意见,对于业主反馈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及时整改,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02
纠纷解决时避免“一刀切”选择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诉前化解,更和缓、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
03
社区居民不满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时,可以选择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办、法院等单位居中协调,避免因欠缴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无力运营形成恶性循环。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来源:滨海新区法院
通讯员:刘红梅 |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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