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裕自然资监字〔2022〕60号
当 事 人:六安市裕安区教育体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地 址:六安市裕安区XXXXXX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10月违法占用裕安区XXXXXX境内土地新建紫荆花社会足球场。经现场勘测,总占地面积2642平方米(耕地),新建构筑物面积2642平方米。该项目用地符合徐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勘测定界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裕自然资监字〔2022〕59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42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构筑物面积2642平方米。
3.并处非法占用2642平方米耕地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计2906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缴至六安市裕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财政专户中任一账户,账户名称:六安市裕安区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40601040000669,开户行:农业银行魁星阁支行;账号:000000602003400001277,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账号:20000223393210300000026,开户行:六安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00359198170010001,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梅山路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裕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花勇 刘本严
电 话:0564-3990806
地 址:六安市佛子岭路与梅山南路交叉口西北凯旋国场24楼B座
六安市裕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14日
来源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编辑 | 刘宪豪 责编 | 刘利娜 审核 | 范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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