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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拟出台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地铁运营单位可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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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下午,哈尔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授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罚款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设定了乘客携带物品和影响公共秩序的禁止性行为。

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作为大运量城市公共交通,具有运能大、用地少、速度快等优点,既能够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又能促进经济发展。目前我市轨道交通第一期1、2、3号线已部分建成,有效缓解了城市中心地面交通压力,极大改善了特殊气候下市民的出行环境。为了规范我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管理,2013年市政府公布实施了《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有力地促进了我市轨道交通事业的发展。但随着国家新规定新要求的出台,现行办法不能完全符合国家要求,不能完全适应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网络化运营管理的新需要,相关法规的制定成为大势所趋。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负责轨道交通建设所需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并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保护等工作。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了解决属地执法难度大的实际问题,授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罚款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轨道交通规划的种类、编制主体和程序。规定了轨道交通涉及安全方面的“五个同步”建设原则。设定了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既有建筑和周边设施保护,以及交通疏导等要求。规范了轨道交通的工程验收和正式运营程序。同时,条例草案明确轨道交通实行保护区管理制度,并划定了特别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范围。规定了保护区范围内的作业要求和作业单位义务。(记者 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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