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权利,往往是有条件的,往往必须具备条件才能行使。我们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去创造条件,才能享有并行使法律规定的大多数权利。换句话说,我们必须创造条件,才能将纸面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比如,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我们必须有自己的作品等,我们才会实际享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再比如,民法典赋予了自然人结婚权。但是,如果某个人找不到与自己结婚的另一半,那么,结婚权对这个人来说就没有什么意义。法律赋予了我们权利,但我们必须去努力奋斗,才能真正享有。故,我们要努力“往前冲”。
法律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加害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法律也同时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主张加害人承担侵权等法律责任的,也需要提供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并造成相关损失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举证不能的,其受到的损害就得到救济。比如,甲的钱被骗了,但是甲对自己被骗的过程却提供不了证据,甚至具体是谁骗自己,甲都不知道,更提供不了证据证明,那么,甲的损失就很可能得不到任何补救。
法律赋予我们权利受损害的救济权,但救济权的行使往往与举证责任紧密相连。尽管“人之初,性本善”,但在现实生活中,与我们接触的人可能是“恶”的。故,我们必须有“防人之心”,要将自己与别人的交往、接触留下“痕迹”以保全证据。只有这样,我们才会避免“吃哑巴亏”,避免陷入“有苦”但无证据证明“有多苦”的窘境。总之,我们也要“留心眼”,以留有证据。比如涉及钱财交易,就必须弄清楚对方是谁(获取对方的身份证件信息)、尽量避免现金交易(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都会留下痕迹)、交付实物的须让对方出具收条(要注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具体信息)等等。一时的随随便便、马马虎虎,往往会导致后续的麻烦不断。正规做事,虽然费时费精力,但能避免后续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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