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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怀三胎孕妇,眼里还有法律吗? 新京报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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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领导要求在家休息的刘女士“按旷工名义被开除”。图/河南广播电视台相关视频截图

近日,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报道,郑州市金水区总医院祭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刘女士因怀三胎,遭单位强行辞退。据刘女士介绍,8月31日,单位领导通知她回家休息两天,考虑辞职的事。刘女士问原因,该领导说是因为生三孩。后来,在家休息的刘女士“按旷工名义被开除”。在报道视频中,刘女士与单位领导通电话,对方回答道,三孩政策是入法了,但没有得到具体通知,“你如果说想生小孩,现在只能回去。”

梳理事情经过可以发现,单位领导辞退刘女士也是动了一番心思的。先是让刘女士回家休息几天,考虑辞职的事;刘女士不打算辞职,就以“旷工”名义将其辞退。

该单位领导虽已说明是因为生三孩辞退职工,但搬出的理由却是“旷工”,刘女士回家休息是领导的要求,之后刘女士递交了请假条,领导却不予批准。“旷工”一说,显然只是托词。涉事单位这种“顾左右而言他”的“辞退”操作,暴露出育龄阶段的职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遭遇的隐形壁垒。

而该单位领导一番“政策虽入法,却没接到通知”的说辞,也实在有些牵强。今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即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多项法律和决定,“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意味着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有了法治保障。

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即便在执行层面,不同的单位、企业需要作出具体规定,也应聚焦在如何保障“三孩”生育政策在自己单位、领域如何更好落地,而不是考虑如何躲避法律义务,更不能以“无通知”为名,让“硬政策”遭遇“软抵抗”。

更何况,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的权益保障都有明确规定。《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明确,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这就意味着,不管是生几孩,单位都无权辞退处在孕期的刘女士。否则,便涉嫌违法违规。

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多项法律和决定,“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图/中央政府官方网站截图

而且,刘女士所在单位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在遵规守法、落实国家政策方面更应作出表率。岂能以“没有通知”为由,便草率将孕妇辞退?

实际上,从“单独二孩”到“全面二孩”再到“三孩”政策入法、取消社会抚养费,国家层面对生育政策的调整,因应着我国人口发展趋势的变化,除了要对冲生育下降趋势,也事关我们社会的持续发展,尤需各方积极配合、严格落实。

令人担忧的不是某个单位、某家企业没有发出“通知”,制定落实细则,而是某些企业、单位领导出于种种考虑,找理由钻空子,对选择生育的职场女性设置隐形障碍。这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的唯利心态,极易对国家生育政策在执行层面造成消解和稀释,影响到“三孩”政策的实行效果。

当然,也要看到,之前爆出的学校要求女教师“排队生育”、办公室女白领“一年只准一人怀孕”的新闻,连同这次女子因怀三胎被强行辞退等,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社会单位在面临女职工生育问题时的用工压力。

对此,就有必要在为家庭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同时,也在税收优惠、奖补、拓展用工渠道等层面,给予企业更多针对性政策便利。

期待此事能在各方关注下有一个圆满结局,而由此引发的职场女性生育、相关成本负担以及“三孩”政策如何更好落实等问题,显然也需要更多统筹考量,作出更周密妥善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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