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亚国家位于亚洲中部内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资源丰富,且与我国资源互补性较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贸易伙伴。中亚国家国内基础设施老旧,亟待更新换代,而我国恰恰正是基建大国,是我国企业“走出去”投资、承包工程等重要选地。营商环境是影响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因素,依据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从开办企业到破产办理等10个与企业生命周期相关的领域分析中亚国家营商环境及其改革状况,提出企业强化风险防控提升“走出去”能力、协会借助自身平台发挥引导协调作用的建议。
一、引言
中亚国家(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处于古丝绸之路上,与我国具有悠久的经贸往来,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能源贸易方面,中亚多数国家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且与我国资源互补性较高,吉尔吉斯斯坦称拥有化学元素周期表中所有元素,乌兹别克斯坦黄金储量位列全球第4位,土库曼斯坦天然气储量位列全球第4位,我国是其天然气出口的最大市场,哈萨克斯坦石油储量位列全球第7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中亚国家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如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两国基础设施多为前苏联时期建设,老旧现象严重,且各国积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如哈萨克斯坦计划建设成为跨欧亚物流与交通枢纽,塔吉克斯坦将基础设施建设列入2030年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较大,我国企业“走出去”到中亚国家面临着机遇。世界银行对全球营商环境的指标测算,得到了全世界各国政府、投资者的高度关注,已成为政府改善投资环境,市场主体选择投资场所的一项重要参考值,因此,有必要对中亚国家营商环境进行分析,更好地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
二、我国与中亚国家经贸合作状况
(一)直接投资情况
2020年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25806.6亿美元,位列全球第3,其中,对中亚5国直接投资累计净额为128.1亿美元,占同期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的0.5%。我国对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以及土库曼斯坦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分别为58.7、32.6、17.7、15.7以及3.4亿美元,分别占同期对中亚5国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的45.8%、25.4%、13.8%、12.3%以及2.7%。根据以上可见,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对中亚5国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相对较小,有较大的潜在发展空间;对中亚5国直接投资累计净额中,对哈萨克斯坦投资占比最大,对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占比排第2位,对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占比合计为71.2%,对土库曼斯坦投资占比仅为2.7%,国别偏好明显。
(二)承包工程情况
2020年,我国在中亚国家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为31.3亿美元,受疫情影响同比下降15.8%,其中对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以及土库曼斯坦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分别为14.9、9.6、1.4、3.7以及1.7亿美元,分别占同期在中亚国家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的47.6%、30.7%、4.5%、11.8%以及5.4%。同样,在哈萨克斯坦承包工程占比最大,在乌兹别克斯坦承包工程占比排第2位,在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承包工程占比合计为78.3%,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是我国企业关注的热点市场。
(三)双边贸易情况
我国是中亚国家重要的贸易伙伴,是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第一大贸易伙伴,是土库曼斯坦第一大贸易伙伴与最大天然气出口市场,是哈萨克斯坦仅次于俄罗斯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图1列示了2016年以来5年间我国与中亚国家进出口总额变化情况,由图可见,我国与中亚国家进出口总额整体呈现逐步上升趋势,与哈萨克斯坦进出口总额最大,与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进出口总额分别排第2、3、4、5位;受疫情影响,2020年双边进出口总额较上一年度均下降。进出口商品结构方面,我国对中亚国家主要出口机械设备及器具,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钢铁制品等;我国主要从中亚国家进口矿产品,如石油、天然气等矿物燃料,矿砂、矿渣及矿灰。
三、中亚国家营商环境情况分析
2019年世界银行发布了《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下表展示了该报告中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包含10个领域一级评价指标和各自下属的二级评价指标,世界银行采集190个经济体的最大工商业城市数据,对表中10个领域指标进行评估,得到量化的营商环境便利度得分,并基于此对营商环境便利度进行排名,从而展现各经济体商业监管规则的优劣等级,该报告还对雇佣工人、与政府签订合同的监管进行了测算,但未包括在营商环境便利度评分和排名中。图2展示了中亚国家与我国子营商环境便利度得分情况,土库曼斯坦未参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图2每一分段代表相应子营商环境在该国的便利度得分,各国条形图的总长度为该国总营商环境便利度得分。
(一)总营商环境分析
营商环境便利度得分和排名反映了一个国家在全球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地位,营商环境便利度得分越高,排名越靠前,说明投资、成立以及运营一个企业的便利化程度越高,成本越低,更有利于吸引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根据《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营商环境便利度全球平均得分为63.04,经合组织(OECD)高收入国家平均得分78.35,哈萨克斯坦营商环境便利度得分80.89,高于全球平均水平、OECD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全球排名第25位,在中亚国家中营商环境最优;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营商环境便利度得分分别为70.29、66.65,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分别排名第69、80位;塔吉克斯坦营商环境便利度得分61.72,略低于全球平均水平,排名第106位。总体来说,中高收入国家哈萨克斯坦营商环境最优,其次是中低收入国家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最后是低收入国家塔吉克斯坦。
(二)子营商环境分析
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基于企业生命周期角度包含了从开办企业到办理破产等10个领域评价指标,世界银行将其分为便利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三个维度。
便利化维度衡量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完成特定目标所需程序、时间、成本及一些其他限制,包括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纳税5项指标。
在子营商环境中,开办企业便利度平均得分最高,国别差异最小,开办企业所需手续平均3.5个,所需时间在3-10天内,所需花费在塔吉克斯坦最高,占人均收入17.5%,在其他国家仅需人均收入的2%,没有最低实收资本限制,且在性别间没有差异。财产登记便利度排名,4国均位于全球前半梯队,吉尔吉斯斯坦排名第7位,办理财产登记所需程序、时间、成本较少,产权管理质量较优。办理施工许可便利度得分,哈萨克斯坦最高,吉尔吉斯斯坦其次,其他两国较低,全球排名靠后,在塔吉克斯坦办理施工许可所需手续过多(26项),在乌兹别克斯坦办理施工许可所需时间过长(246天)。获得电力便利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全球排名靠前,电力供给可靠、电费透明,全球最佳,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表现不佳,全球排名靠后,在塔吉克斯坦获得电力需要9个手续,全球限制最多。纳税便利度,中亚国家均排名60之外,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分别排名第117、139位,吉尔吉斯斯坦税种数量高达27种,塔吉克斯坦总税收和缴费比率高达67.3%,利润税、劳工税和扣缴远高于其他国家,整体而言,纳税方面中亚国家竞争力不强,税收营商环境需进一步改善。
法治化维度侧重企业的法治保障程度,包括获得贷款、保护少数投资者、执行合同、破产办理等4项指标。获得贷款方面,4国均位于全球前半梯队,信用信息指数接近最佳值8,信贷登记部门的信贷信息覆盖范围较广,信用信息获取的法制保障程度较高,塔吉克斯坦合法权利指数接近最佳值12,抵押法、破产法等能够较好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保护少数投资者方面,哈萨克斯坦得分最高,排名第7位,股东治理指数得满分,少数投资者在公司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乌兹别克斯坦排名第37位,所有权和控制指数得满分,保护少数投资者不受董事会控制或限制的措施较为完备;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得分偏低,排名并列第128位,股东权利指数、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指数、公司透明度得分均为0,对少数投资者的保护有限。执行合同方面,吉尔吉斯斯坦得分较低,排名第134位,执行合同方面的成本较高,律师费用、法庭费用、执行费用等各项费用占据索赔金额的47%,司法程序质量不佳,其他三国得分较高,诉讼所需时间、费用和步骤较少。办理破产方面,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排在全球前半梯队,乌兹别克斯、塔吉克斯坦排在后半梯队,乌兹别克斯破产清偿率不高,仅为29.6%,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不高,破产相关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
国际化维度反映国际化的程度,包含跨境贸易指标。跨境贸易便利度得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分别排名第105、89、141、152位,在哈萨克斯坦办理出口单证合规、边境合规所需时间长、成本高,在吉尔吉斯斯坦办理出口边境合规所需时间短,成本低,但其他方面便利度则不高,在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办理进出口单证合规、边境合规均需较长时间、较高成本,中亚国家整体竞争力不强,跨境贸易便利度需进一步提升。
四、助力企业“走出去”到中亚国家的对策建议
(一)企业层面:强化风险防控,提升企业“走出去”能力
营商环境中,中亚国家跨境贸易便利度得分均较低,国际排名靠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跨境贸易中出口所需时间长、成本高,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跨境贸易中进出口均需较长时间、较高成本;大部分国家在保护少数投资者方面得分不高,国内法律对投资者保护有限;大部分国家在纳税方面竞争力不强,税收营商环境需进一步改善;部分在合同执行方面得分不高,诉讼所需成本高、时间长。此外劳务合作方面,中亚各国普遍对外籍劳务限制较多、管控较严,2019年在哈萨克斯坦承建公路改造项目的某中资企业因违规导致企业遭受罚款,员工被驱逐出境;在塔吉克斯坦的某中资企业出现劳资纠纷,企业停工整改,影响工程计划。企业“走出去”到中亚国家前,应充分了解中亚国家营商环境,以及社会文化、规章制度等,深入进行市场调查,提升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保证各项经营活动符合中亚国家法律规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违规经营甚至文化冲突;同时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如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提升企业依靠自身“走出去”的能力。
(二)协会层面:借助协会平台,发挥引导协调作用
借助协会平台,引导企业“走出去”。企业“走出去”到中亚国家既面临机遇又面临挑战,近年来中亚国家普遍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并欢迎外国投资者参与交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此外,中亚国家能源矿产、金属矿产等矿产资源丰富,部分国家希望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能与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合作,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机遇;中亚部分国家营商环境便利度得分排名靠后,办理施工许可所需程序多、耗时耗费,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挑战。由于信息不对称,获取境外相关信息较为困难,企业不能全面了解在东道国的机遇与挑战,华商协调组织,如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中亚国家中国总商会、贸促会,应发挥引导作用,借助现有的网络平台,进一步打造信息集散中心,公布不仅限于中亚各国动态、中企动态,如各国工程质量要求、中企在东道国经营注意事项等,弥补现有信息的不充分,引导企业以过硬的工程质量、合规的经营打造中国品牌。
借助协会平台,协调企业“走出去”中难点。中亚部分国家法制建设处于完善中,国内法律对投资者保护有限,合同执行方面诉讼所需成本高、时间长,执法标准不一,外资项目易受到各种检查,存在部分官员腐败现象等;双边投资条约是各国保护私人外国投资普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而目前我国与中亚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仅与乌兹别克斯坦的双边投资条约更新于2011年9月,其余均签订于1995年前,内容陈旧,已不符合现今双边投资需求。上述问题均会对企业“走出去”造成阻碍,并且这些问题不是企业自身能解决的,需要协会发挥协调作用,对外积极解决投资争端,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对内积极献言献策,完善企业“走出去”的保障制度。
五、结语
中亚国家能源矿产、金属矿产资源丰富,且与我国资源互补性较高,是我国重要能源贸易伙伴,中亚国家国内基础设施老旧,亟待更新换代,且欢迎外国企业加入本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而我国恰恰正是基建大国,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着机遇。营商环境便利度得分方面,中亚部分国家排名靠前,也有部分国家排名不佳或不参加这类全球排名,在通关便利度、少数投资者保护、纳税、办理施工许可等方面得分不高,企业“走出去”面临着风险,因此企业层面需强化自身风险防控能力、协会层面需发挥引导协调作用,从而更好地“走出去”。
作者:巴·道丽玛
来源:商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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