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五步工作法”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孙博碕
作为一名基层女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的时间不长也不短,在此有机会和很多经验丰富的资深前辈、思维活络的新任法官一同交流工作理念、经验、方法感到非常的荣幸。自2008年入职环翠法院以来,一直在从事民事审判工作,这十几年的工作经历让我对法官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也更加意识到法律的博大精深,但由于自己的才疏学浅,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审判工作理念,可以和大家分享的只是自己工作中自行摸索的一点朴实的经验,从未认真进行过梳理,我将审判工作按照工作流程分为五个部分,这五个部分虽有顺序但也时有交叉,互为辅助,均为我一得之见,以做引玉之砖,有不当之处也请大家多交流指正:
一、充分“建模”的庭前准备法
每个案件收案之初,在书记员(法官助理)排期送达前,我习惯性的都要浏览一下诉状、证据材料等网上立案材料,初步了解案件当事人的争议纠纷,按照诉状主张重新审视立案案由,对于案由有误的,特别提示书记员(法官助理),便于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时更正,这个环节虽是细枝末节,但对于树立审判思路,以及减少当事人争议都有着意想不到的作用。
从收案到开庭排期前的这段准备时间里,由于在收案之初对于案件材料的浏览,已经在脑海里对案件有初步的建模,通过从原告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材料中梳理出原告的主张及诉讼思路,同时可以在闲暇时间与诉前的特邀调解员沟通了解一下调解案件时掌握的双方争议点,也可以询问下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在送达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情况。在此基础上代入被告或其代理律师的角色,预估被告的抗辩主张及反驳思路,初步建立抗辩模式,再行结合相应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应规定拟定庭审提纲,确定引导当事人举证的庭审思路。
对于部分缺少明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的案件,在庭前准备的时间里使用裁判文书网、法信等平台搜索类案及典型案例,运用一体化办案平台关联案件查询功能都可以对我们的办案产生不同程度的帮助作用。得益于现今这个大数据时代,在首次搜索结果并不理想的情况下也不要气馁,在每日既定工作安排下利用碎片化的不同时间段变换关键词多次搜索也会有所获益。
二、细致繁琐但同时灵活多变的法庭调查法
在争议事实调查阶段,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总结双方争议焦点问题,有助于我们把握案件中心,防止被当事人或代理人带偏,造成精力的浪费,将复杂的案件简单化,是法官应有的必备技能,但将案件简单化并不意味着调查环节的简略,在我们庭前作了充分“建模”后,围绕争议焦点同时结合双方诉辩主张,引导、核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从证据中论证或反推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合庭审及举证等实际情况对于庭前所做的庭审提纲适时增减,再行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询问,在询问时同样需要一定技巧,在当事人本人或法人等单位主体经办人到庭的情况下,有些事实问题可强调由当事人或经办人本人回答,并在回答过程中把握适当时机进行追问,同时引导对方当事人或经办人对相应事实进行确认或反驳;部分仅有律师等代理人到庭的情况,根据案情确定应由当事人本人到庭再行询问调查或当庭要求律师等代理人电话落实的方式查明相关事实,在由本人或代理律师陈述相关事实时,要求到庭的诉讼参加人单独签字确认如实陈述保证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情况。
对于相邻关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案件,应根据案情采取除传统开庭、由当事人举证的法庭调查方式外,进行现场勘查并同时做事实调查也是很有必要的,在此过程中调查的方式可以灵活多变,有的案件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四至等事实问题,可以采取居高处绘制平面图由双方确认的方式;有的案件涉及房屋内部构造、改造等事实问题,在绘图之外需要对双方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有的案件涉及问题较为杂乱,建议提前做好要素表,由双方在现场对于争议事实采取填表方式予以确认。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与案外人相关联的情况,而由于我国“人情”社会的现状,有些与案件争议事实密切相关的案外人往往出于“面子”、“老好人”等心理不愿出庭作证,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按照当事人确认的案外人联系方式,由法官当庭电话联系案外人,对于相关案情进行调查了解,在此过程中建议采取外放的方式,一来方便法庭记录,二来双方当事人均可了解到案外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其他问题需要补充询问,固定相应的案件事实。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虽然部分争议问题需要借助专业机构司法鉴定予以解决,但对于鉴定事项所使用鉴定依据材料的收集及争议事项的减少则还是法官的审理工作,不能一概依靠司法鉴定予以解决,承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的法官都会有这样的感触,很多建筑类的专业名词和造价审核方法都是我们的知识盲点,导致鉴定程序反复,审理周期延长,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如果确定案件需要专业鉴定方可解决相应争议事实,则应提前与鉴定机构沟通,由鉴定机构根据阅卷情况确定所委托鉴定事项是否缺失相应的鉴定材料或依据,并将相应情况反馈给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在此基础上再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或协商,例如在工程造价审定过程中,部分材料价格需要双方议价解决,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材料指导价或当时的市场交易价格,而不应直接由鉴定机构适用指导价或当时的市场交易价格出具鉴定意见,且有的案件当事人实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微信、口头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曾经协商确定相应材料价格,但由于属于工程造价争议问题中相对细小的一个环节,所以经常被忽视,往往需要法官对此有针对性的询问,当事人方会对此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在鉴定的过程中将该事实予以固定,既可以降低鉴定机构的工作量,缩减鉴定周期,也可以减少当事人在鉴定意见出具后的争议。
三、法律事实的实时总结归纳法
与法庭调查相对应的是法官对于双方争议法律事实的提炼与认定,在硬件允许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一体化办案平台“左看右写”的功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于争议事实即可以在庭审查明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认定及撰写,一方面在印象最深的时候进行相关事实的认定和撰写,可以节省后续再行重新比对证据,查阅笔录等卷宗材料的时间,加快办案速度;另一方面在一次庭审将相关事实提炼以后,可以明晰此后的调查方向及思路,为部分较为复杂的案件后续的庭审拟定庭审提纲提供方便,在此同时提炼事实的基础上,做好庭审小结,分配相应举证责任,引导当事人在此后的庭审程序中有针对性的收集、提供证据,缩短庭审周期。
作为一名出身文科的法官,在这一环节有一个也许并不成熟但对我自己较为适用的方法,就是借助EXCEL办公工具及“无讼”APP中的办案工具,在办理存在多笔借贷及偿还情况的借贷类案件及常年加班工资计取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借助工具计算相应数据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贯穿案件审理始终的调解法
有的案件争议不大,双方仅在金额及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等需要再行“讨价还价”一番,通常此类案件在诉前调解或庭前调解时即可达成调解意见,而我想分享的是庭前调解分歧较大的,或者积怨较深的案件的调解,更多的需要建立在前三个环节之上,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我觍颜以我自己的一起调解成功的案例为引,说一下我心中的个案调解方法:
案例是一起医患纠纷,双方纠纷始于1999年,案件经历一、二审、再审、重审并根据立案时间分为五个案件,漫长的诉讼过程,仅纸质的卷宗摞成一摞约一米二有余,为了彻底解决双方纠纷,我从接手案件以后利用周六空闲时间整理卷宗,熟悉案情,并通知双方到庭举证、质证等,足足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每次庭审都要用纸箱搬运卷宗到审判庭,庭审时长从早上九点到下午五点半,中午征求双方意见后不吃饭、不休息,将案件双方证据梳理完毕后,我整理提炼了双方争议的事实,并将相关费用数额等录入EXCEL表格,初步统计了相关费用数额,剔除了由于诉讼周期较长,当事人主张重合的费用部分,结合案情,拟定了三个调解方案,在此基础上通过面谈及电话联系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因为对案情较为熟悉,在双方当事人提出疑问时可以迅速加以解答,甚至可以很快地将卷宗的材料找出以供当事人核对,当事人因此对我比较信任,也渐渐愿意和我倾述一些自己的想法和意见,在沟通的过程中,我发现双方的积怨实际存在调解的基础,这样在与双方沟通时给予他们一些调解的建议,另外因相对一方为医院,通过向分管院长、院长汇报的方式,引入上层关注,双重渠道对医院加压,终于双方当事人向法庭表达了愿意调解的意向,就此把握好时机,第一时间安排双方进行调解,案件此时进入到调解阶段,但双方仍然在博弈、较量,我们再次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的方式,这次调解仍然从下午一点半一直调解到晚上八点,在当事人含笑签收调解书的那一刻,我的心里真的是如释重负。
从这起调解成功的案件里,我觉得个案调解方法之一是对案情的熟悉掌握,这就意味着想要拟定调解方案除了从“人”入手,也要从“事”上下手,要熟悉案情,做好准备工作,对于案情梳理清楚,对于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突发性观点、意见能够很快的精准的理解,并找到应对之策,给出的建议往往更加切中主题,也容易打消掉当事人一些不合理的预期,促成纠纷的化解。
但是个案应有个案的调解方式方法,有的案件则并不适宜进入举证及调查阶段,比如,因有婚外情导致离婚的诉讼案件,此类案件当事人提出主张但也有“家丑不外扬”的心理,因此并不适宜在进行上述三个环节后再行调解,往往在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再行组织调解,较易被双方当事人接受。有的案件应恰当的选择调解时间和地点,不同案件来说调解地点和时间实际也存在差别,比如对于相邻关系等案件较为适合在对现场进行勘查的过程中或者勘查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赡养类纠纷也适合在家庭或与当事人家较近的社区进行,且不适宜仅由代理人参加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本人参与调解,往往会比代理人参加调解更符合双方实际情况,且易于做调解工作。有的案件,即便送达了裁判文书甚至进入执行阶段也可进行调解,所谓始终,自然是当事人的纠纷彻底解决方为终,案件的承办法官对双方纠纷较为了解,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偏见或误解的情况下,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进行和解工作,有时也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五、逐渐清晰的裁判思路与裁判说理转化法
对于争议无法调和,确实不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我们在第三部分实时总结归纳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应当在脑海里形成初步的案件处理意见,这个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能够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则需要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结合调解过程双方的意见予以适当的调整,初步处理意见也是作为法官会议中所应汇报的一部分提交给专业法官共同探讨决定,吸取众人的见解,在反复探讨、研判中确定最终的处理意见,并就此字斟句酌的转化为裁判说理,每一份判决书不仅是承办人、承办团队的心血,同时也应当体现社情民意,更进一步应该贴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的裁判文书才能让当事人发自内心的信服,从而服判息诉。
以上对应的各个办案环节,我自己总结梳理的一些办案方法,但是不管多么好用的方法,最终能够实际解决双方纠纷才是好方法。比如尽量详实的法庭调查,是为了避免留尾巴给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慎用程序性“撤诉”,也是我始终坚持的工作方法,有的时候,原告在指定时间未到庭,尽量电话沟通一下,确定是什么原因,如果是遗忘等主观原因或者堵车等客观原因,尽量使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训诫等方式,而不轻易使用程序性“撤诉”,一方面平衡对方当事人心理,另一方面减少程序空转,避免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
3月里,突如其来的一场疫情,给威海按下了暂停键,但我们威海的女法官们并没有按下暂停键,有的下沉到基层,协助医护人员做好核酸信息登录、在社区分发配送蔬菜等必需品;有的利用互联网法庭等方式完成本职工作;有的隔离在家,除做好母亲、子女等角色外,利用空余时间完成裁判文书的撰写。在她们身上有女性特有的细腻、坚韧,也有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的使命担当,正因为周围有着这样一群女法官,更让我以我的性别、我的职业为傲。在志同道合的道路上,唯有用心、热爱方使我们更能坚守法律这一方净土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期待疫情过去,春暖花开,我们再聚首审判台,以法律为基,以良知为称,用心办案,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也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本文获“全省法院女法官业务论坛”征文一等奖)
转自:山东高法 审核:于梅玲 李山山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