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的希腊各邦的政治制度盛行的是“贵族政制”,即少数贵族才能掌握希腊的政权,在这种政制下,大多数底层公民的利益不能被满足,距离后来的城邦制度差距很远。
但到了公元前七世纪,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逐渐变得不可调和,由此开始,古希腊社会的政治制度开始发生改变,此时出现了一股强劲的“正义”思潮,并进而引发了广泛的立法活动,之后又出现了一系列的立法者,正是这些立法者的立法活动,使得古希腊的城邦制度最终确立了下来,希腊社会也由是变成了独特的城邦社会。
正是这些活动使得希腊各邦社会下层的基本权利得到了保障,各邦才形成了公民集体,公民政治才最终得以确立,希腊各邦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邦。
古希腊在城邦制建立之前的政治制度是“贵族政制”,这种政治制度无法保障大部分公民的权益,加速了城邦制度的到来
“公民”这个概念是集体的,它把外邦人和本邦人对立起来,而不是本邦中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之间的对立;而且它还应该是指作为整体的本邦(在古希腊是全体成年男子),而不可能只是一部分,不然的话,它将无法与作为整体的外邦人相应。
其实,这也正是一词的本身含义。因为在古希腊文中,本就意味着“城邦的一员”或“一个本邦人”。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曾给城邦定义为“若干公民的组合”,“一个公民集团”。而所谓“公民”,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身份相同的”自由人,他们有权参加城邦的“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
因此,可以看出,要确定一个社会是不是城邦,最主要的标志就是看它是否是一个公民社会,它的全体成员是否变成了公民,包括充当公众法庭的审判员和公民大会的会员。而公民的寒意即不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更具有参与政治的权利,所以可以看出公民的政治权力是相对比较大的。
按照这样的标准,我们就会发现,贵族政制下的希腊各邦,是不可能被称为公民社会或城邦的,因为当时政权只掌握在少数世袭贵族手中,绝大部分的社会成员(成年男子)尚被排斥于国家政治之外,他们甚至还处于一种被奴役的状态。
而在荷马时代之后王权旁落,在这之后的所重新产生的古希腊国家,兴起的是一种“贵族政制”。这种贵族政制,是指由世袭贵族进行的统治,即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的获得是以出身为标准的。虽说王权旁落,国家权利由一个人转变为多个人的贵族,但是贵族仍然是少数人的统治,圈子非常狭窄。
亚里士多德曾说“国家高级官吏之任用都以门第和财富为准”。在雅典,政权完全为一个叫做欧帕特里德的出身高贵者的世袭家族集团所控制,雅典最初的三个执政官以及后来新增设的六个司法执政官的人选都出自这一集团。
而在科林斯,当王权在公元前八世纪中叶被废除后,政权便落入巴基斯家族手中。这一家族共由200个贵族之家组成,他们完全垄断了科林斯的政权,为了确保对政权的垄断,他们甚至还实行严格的族内婚制。
传统贵族统治的问题逐步显现,贵族政制岌岌可危,全面革新的“正义思潮”正悄然降临
由于传统贵族统治的狭隘性,政权往往为一个或几个家族所把持,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很多贵族世家是被排斥于政权之外,他们是没有政治权利的。
比如在科林斯,政权完全为巴基斯家族垄断。然而那些没有在统治圈内的贵族,则会不遗余力地想要进入统治权中。因此,贵族内部的各方势力也会为了权利的斗争而进行斗争。而这样的斗争无疑会有内耗,也会伤害贵族政制。
著名古代经济史家芬利曾指出,社会分层现象最初起源于财富和征服,之后便由血统决定了。不论什么地方,只要财富还是决定性的,那么,除非财富具有相当程度的流动性,或者除非有了新的生财之道,否则社会一定会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
芬利的这段话虽是针对荷马社会而发,,但对早期希腊的贵族统治也是特别适合的。公元前七世纪希腊社会中富人集团的出现,无疑打破了世袭贵族排他性统治的基础。这些在经济上取得优势的暴发户们,必欲对垄断政权的世袭贵族进行挑战。
公元前七世纪时,希腊社会开始出现追求物质财富和奢华生活的风气,贵族们也加紧对下层社会成员的剥削和掠夺。麦加拉诗人色奥格尼斯在一首诗中曾这样写到在他的诗中提到人们对金钱的追捧。
结而贵族对下层人民的剥削和压迫致使土地集中加剧,小农阶层很快因债务等问题而沦落至社会依附者的地位,土地和债务问题遂成了这一时期希腊社会的关键问题。
贵族阶级剥削和压迫的加重,激化了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矛盾。亚里士多德也描述了土地“集中在少数所有者手里”,“多数人被少数人奴役”的现象。在一些国家,这种冲突甚至演化为公开的内战。如在米利都,暴动的平民曾一度得势,他们把抓到的贵族的孩子扔到打谷场上,然后驱牛将他们踩死。
最后,米利都人只好请求派洛斯人作为他们的调停者。而在萨摩斯、叙拉古等地,也都有类似性质的内乱爆发。激烈的社会斗争为社会变革提供了一个有利的舞台。
上述诸种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希腊社会传统的政治统治秩序即贵族政制面临着严重的危机,而正在这一时期出现的重装步兵制度,对贵族政制来说无疑更是雪上加霜,全面的社会革新已是指日可待。
贵族阶级和平民矛盾的激化致使贵族统治瓦解,正义风潮随势而起,为城邦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到公元前七世纪末六世纪初时,由于各种社会矛盾,尤其是穷人与富人这两大对立集团之间的矛盾的加深,已经使希腊社会陷入了一种严重的“无规范状态”,要求节制,避免过分,主张中庸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那种强调“适度”、“节制”与“秩序”的正义观念便盛行起来,并最终形成为一股影响久远的社会思潮。
当时的正义思潮无论在宗教、伦理还是社会政治方面都有反映。禁欲主义和神秘主义的盛行则是正义思潮在宗教上的体现。
禁欲主义,正像韦尔南所说,是“作为贸易的发展、奢侈的炫耀、富人的蛮横无礼等现象的反弹而在社会中确立下来的”。
而神秘主义如各种秘仪、涤罪观念等,则是对“个人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纷乱和非常规状态”的一种解救,是“为了使社会能恢复常态”,由于在当时的人们看来,社会纷争的最主要根源在于人们对财富的无厌追求,于是财富似乎就成了一切罪恶之源,正是它刺激了人们的贪欲,导致人们的非分行为和无节制状态,并进而“在社会集团中造成损害,在城邦内挑起分裂和仇恨”,因而正义思潮首先就把谴责的矛头指向了财富。
而在社会政治方面,对当时的贤哲们来说,社会的混乱与不公,正表现为富人贪婪过度,而穷人则在富人的压榨下,失去了他们应有的社会地位。正义的思潮就是要匡正这一现象,以使他们各自回到他们应有的位置,使社会回归到平等、均衡和秩序的状态。
但是,公元前七世纪后半期的情况已经明显不同了,当时不仅王权早已不复存在,就连世袭贵族阶层的统治本身也成了社会革新的对象。因此,对平等和正义的追求既无国王皇帝可依靠,也无法指望贵族大人,唯一的途径只能是寻找一个客观的尺度。
于是,法律便成为当时人们诉求的目标。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理解了上述背景,我们也就可以明白,为什么在公元前七世纪希腊社会会出现那么多的立法者,以致被学者们称为立法者的时代。正是这种体现正义原则的良好法律的制订,最终造就出了希腊各邦的公民集体城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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