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一女子因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被儋州市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近日,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7000元。
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羊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卷烟贩子李某某(已判刑)处购进软中华、硬中华、芙蓉王、玉溪等品牌香烟到儋州市那大镇德义路国汇公馆门前处摆摊销售。经审查核实,被告人羊某某已销售伪劣卷烟总金额为187433元,获利76530元。儋州市公安局从羊某某摆摊处扣押的以上品牌香烟,经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发后,被告人羊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在儋州市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且无经营许可证,还销售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为18743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庭前主动预缴纳罚金30000元,结合羊某某从2019年6月被查处后没有再经营伪劣卷烟,无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羊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77000元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儋州市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儋州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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