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作出的《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书》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下达要求拆除房屋的决定,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权。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湖北咸宁市某区的廖女士在80年代就定居此处。因儿子结婚后人口增加,为了让儿子、儿媳回来住的舒适一些,90年便在老房子旁边盖了自己独居房子,该房已住十几年,当地部门也未说过是违建。直到2020年,因铁道建设廖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在内。
就补偿协议廖女士与拆迁办未达成协议,于是步步紧逼,以拆违代拆迁对廖女士下达《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书》。无奈之下只好委托律师帮助自己维权。本案中,拆迁办作出的决定涉及拆除王女士所居住的房屋,直接关系到王女士的重大权益,律师了解情况后给出了维权方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让廖女士起诉拆迁办请求撤销所作决定书。
律师指出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书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同时还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但是,本案拆迁办所提交的证据显示,执法部门在举行听证后,没有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也没有进行法制审核。因此廖女士提出法院撤销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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