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5年、每月不少于1万元工资的劳动合同,但工作不到5个月,该公司就通知辞退王某,没有任何理由。王某认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赔偿其损失,损失额为未来其可获得的工资总额。王某主张的该赔偿额会得到支持吗?
甲观点认为,应当获得支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王某根据其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未来其可获得的工资总额,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故,王某主张的赔偿额应该得到支持。
乙观点认为,不会获得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在该公司工作不到5个月,故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故赔偿金 仅为一个月工资,而非未来其可获得的工资总额。
那么,到底是甲观点还是乙观点正确呢?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劳动合同法相对于民法典,属于特别法,故优先适用。故乙观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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