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通过向他人出售云盘账号、密码的方式,贩卖云盘内的淫秽视频,仅获利120元,却被判了十年有期徒刑,女子傻眼了......
案情摘要
有着大学文化的严某(女)是某社区的工作人员,不知什么原因(判决书未交待),通过手机微信,从他人处取得了含淫秽视频的云盘的出售代理权。
然后严某便通过手机微信、陌陌聊天系统,向他人发送广告信息,称可以提供含有淫秽视频云盘的账号和密码,意图以此获利。
之后通过向朱某等人出售云盘的账号和密码,从中牟利了120元。严某正待进一步贩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经鉴定,云盘内含有9256部视频,且均为淫秽视频。
虽然严某贩卖的只是云盘的账号和密码,并未直接贩卖视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办案机关认为严某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严某刑事拘留并逮捕。
一审审理及结果
严某到案后,对其向朱某等人出售含有淫秽视频的云盘账号、密码的行为供认不讳,也承认其从中获利了12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贩卖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在二十个以上的即构成此罪,而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则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经鉴定,严某贩卖的云盘中含有淫秽视频多达9256部,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审法院鉴于严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认定严某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严某不服,提起上诉
严某得知一审判决的结果,整个人几乎都要“傻”了。卖了个云盘账号、密码,就挣了120块,竟然要面临十年的刑罚!
于是严某提起上诉,并辩称其不知道所出售的云盘里有淫秽视频,而且对办案机关对云盘内淫秽视频数量的鉴定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方法不科学、不客观,并不能证明严某实际贩卖成功的数量。
一审法院认定严某贩卖9256部淫秽视频的证据不足,以此数量进行量刑,明显量刑过重,请求予以减轻或改判缓刑。
严某的辩护人则提出:
原审认定的严某贩卖9256部淫秽视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某并未登录过涉案云盘账户,对里面的内容不知情。同时严某系坦白、初犯,应当考虑该情节而从轻处罚。原审量刑过重。
公诉机关则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鉴定机关对本案淫秽物品所作的审查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鉴定结论合法有效,9625部淫秽视频的数量认定也没有问题。
2、严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述称,其明知所出售的云盘内含有淫秽视频,仍为谋取利益而将账号、密码出售给朱某等人。
严某的供述与证人朱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本案其他相关证据均可相互印证。现严某在上诉理由中又否认该供述内容,不予采信。
3、根据鉴定结果,严某出售给朱某账号、密码的云盘内有9256部淫秽视频,严某应对其通过出售云盘账号、密码的方式贩卖淫秽视频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某所出售的淫秽视频,其数量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原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严某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内处以量刑并无不当。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在量刑时以充分考虑到严某具有坦白,且系初犯的情节,对其处以十年有期徒刑,已属从轻处罚。
最终认定,原审判决在定罪、适用法律方面均准确无误,且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驳回了严某的上诉请求。
入狱服刑期间仍旧不服,通过再审终获公正裁判
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严某即便对二审判决仍旧不服,但该判决已生效,严某被押往监狱服刑。
但严某并未死心,通过再审申请,终获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予以再审。
严某再审的理由,其实还是围绕着量刑方面,认为原审认定严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不足,原裁判对严某的量刑过重。
高院经审理后认为:
严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原裁判对严某的行为定性没有问题,符合法律规定。
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可从轻处罚。
但原判决未综合考虑严某犯罪行为的获利数额、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等因素,仅以公安机关下载并鉴定为淫秽物品的9256部视频文件作为贩卖数量,并单纯以视频数量作为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过重。
在对本案所涉罪名的量刑过程中,不仅要考虑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并以此作为定罪,以及确定基本量刑区间的标准,
但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淫秽物品的传播范围,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违法所得等情节,来综合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而简单地仅以数量作为量刑依据,而未综合考虑具体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则极易有悖于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极易导致罪刑失衡。
本案中,严某所涉淫秽视频在数量上虽高达9256部,但其从中仅获利120元,且传播范围极其有限,且严某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云盘中是否含有如此数量的淫秽物品,尚且存疑。
故从严某的主观恶性来讲,如以9256的数量来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也有悖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因此高院综合以上因素,认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但适用法律有误,导致量刑过重,应予以纠正。最终改判,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已执行完毕),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例来源:江苏省高院)
结语
严某历经艰辛,终获公正裁判。
一方面,严某作为社区工作人员,也是大学文化,却干起了了贩卖淫秽物品的事,确实德行有亏,理应受到刑罚。
而另一方面,从本案的行为定性上看并无问题。其焦点就是能否以9256部淫秽视频的数量,来对严某予以量刑。
严某称其未登录过该云盘,也不知该云盘内存有多少部视频,虽说难免存在有意隐瞒的因素,但刑事审判,仍应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如无确凿证据证实某种事实的唯一性、确定性,哪怕是存在一丝的合理怀疑,都无法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而本案另一个问题,就是审判制度的纠错机制问题。为何会有二审程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二审程序作为一审裁判的监督及纠错。
而本案一审、二审均未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而是通过再审程序才得以纠正量刑上的巨大问题,不得不让人有所感慨。
再审启动的难度不言而喻。如果严某的再审申请被驳回了呢?而且从再审裁判结果来看,其实也很微妙。
对严某改判为二年二个月,刚好是严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没有一审、二审的结果在先,严某会不会无罪呢?
严某所辩称的,其未登录过云盘,也不知云盘内的视频数量,在理论上是否有可能呢?也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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