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一律师撰写自己遭遇的网文,大意是,自己大学毕业后,在社会上游历一番之后终于做一名授薪律师,经过了几年实务,联系了一家律所,决定转行做专职律师,却遭遇到了律所主任的转所审批迟迟不予同意。好不容易同意转所了,条件是要承诺自愿放弃拖欠的之前工资。
律师在网上大发感慨,如果律师都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凭什么去为了别人权益奋力争取?可那么多律师都为了转所忍气吞声,自己又何必去当那个潜规则的破窗者?打官司输赢还不一定,但起诉原东家的事迹,肯定会在本是不大的本地律师圈里流传,有多少律所会为了正义而收留一个孤勇者?律师最后感慨,如果换成是你,你会如何选择?
所谓的正义,从来不是哪一个个体想争取就能争取的,离开了社会风气、行业氛围下对于追求正义的正面评价,即便是个案收获了正义,却面临着失去更多的代价。
很多人不是不知道事情的是非曲直、正当权益,只是基于种种周边现实的非正义羁绊,才对维权望而却步。反之,正是深谙此道,也便有了既得利益者的更加肆无忌惮。即便是整天以维护法律实施、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的律师行业,也在现实的面前败下阵来。久而久之,一些法律从业者将社会现实也融入了法律实践中,忘了法律的本义。
近日,一则国美员工的“同舟共济承诺函”在网上流传。媒体报道,近日,在北京鹏润大厦国美总部的全员大会上,国美电器董事长黄秀虹表示:公司到12月底之前,只会给员工上社保,不会再发工资了。黄秀虹还补充:今后中长期,工资发放也存在不确定性,会后公司会出具一份承诺书,员工可以各自去找主管签字。
像国美这样的大企业,肯定会有专业的法律团队,以上的《承诺函》,肯定是经过他们的法律审核把关的。见过让职工承诺放弃公休假待遇的、承诺放弃社保待遇的、放弃加班费待遇的,公然的拖欠职工工资,实属罕见,以至于媒体采访律师对于这份《承诺函》的法律效力,居然出现了不同的法律观点。
有律师接受媒体采访认为,函中表明劳动者接受不确定时间的延迟发放工资。一旦签署以后,表明员工自愿接受了迟发工资的不利后果,若今后出现上述情况导致解除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承诺函会对维权产生不利影响。该承诺函属于对用人单位不按时发放工资的免责条款,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
也有律师认为,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的“有理由的拖欠工资”,应征得工会同意,方可施行。签了这样的“未来半年至一年”超过了地方上允许延期周期的工资拖欠承诺,即便被认定无效,但也会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金产生不利影响。
看了这些法律人的法律分析,真的感觉不如网友留言来得真切:这哪是什么自愿签署、自愿放弃的承诺书,分明就是明示拖欠工资,逼迫工人离职的“胁迫书”。
虽然号称“承诺书”,哪有什么商量的余地,给出的结果,无非就是两个,一是自己申请辞职;二是自愿拖欠工资。以离职为要挟的认可拖欠工资,是平等协商吗?这样的内容,居然经过众法律人的分析,明明是拖欠工资的事实,居然还找出了“平等协商”、“自愿签署”的法律不利后果。这法律学的,是不是基本的人情世故都不明白了?
写到这里,有人肯定会说烟语君无知,不知道律师的以上建议,是基于现实司法考量才给出的法律意见。君不见,近些年来,众多的各级法院纷纷司法裁判,肯定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待遇、放弃加班费、放弃社保费缴纳的法律效力,免除用人单位违反这些法定义务之后的法律责任。律师给出这样的法律建议,不过是顺势而言罢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之一,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情形。属于劳动待遇依附关系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答应就离职的要求下,有什么协商的权利?这不算胁迫手段,什么算胁迫?
正是有了法律界、司法界对于用人单位的一次次纵容,年休假待遇可以自愿放弃,加班费可以自愿放弃,社会费缴纳可以自愿放弃,最终,出现了工资按照发放,也可以自愿放弃的法律理解。相信,此次国美“同舟共济承诺函”之后,会有更多的企业学会了这招,将经营风险转嫁到职工身上承担。
按时足额的发放职工工资,是企业基本的法律义务,是企业继续经营的基本成本和基本前提。从政治经济学上讲,职工的工资,是维持职工和其家庭成员必要的生活成本的需要。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必会造成职工家庭的生活困难,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这是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问题,那是什么职工个人承诺可以免除企业法律责任的问题?
法律和法律理解,是社会的底线。没想到,在对于拖欠企业职工工资,而且是成年拖欠的问题上,这么多的法律人,仅仅是从自愿协商的层面上进行理解,而没有放到社会底线的层面上去看待问题。如此不顾社会底线的法律理解,会不会导致社会的底线,被越拉越低?
律师为了顾及同行的现实眼光,即便是明知遭受到了律所主任肆无忌惮的转所诘难、拖欠工资,也不敢起诉维权,只能感叹法律现实环境的不公;面对企业公然的以离职为暗示,要求职工“自愿”签订拖欠工资的承诺书,却获得众多法律人的法律效力认可。法律人,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如此现实和低层次,何来获得社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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