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刑法的因果关系是重要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在很长一段是时间内,因果关系承担着事实归因和结果归责的双重压力,导致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一边在努力地寻找一个标准来限制原因的范围,一边又用这个标准来进行归责与否的判断。梳理因果关系理论发展的脉络可以得知事实判断不能支撑刑法的规范内涵。应倡导从事实与价值二分的角度将刑法上的归因与归责区分开来,在归因判断上采用条件说;而在归责判断上,较之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具有规范性、动态性与可操作性的特征。
(一)、 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对原因的限制
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刑法对犯罪人施以刑罚在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法益侵害的结果,故刑法需要探求犯罪行为和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关联。这种关联起初就是受到哲学上因果关系的影响,探求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并以此为足。在因果关系的无法查明但仍需解决结果归属的问题之上也无疑体现出刑法作为一个专门的领域具有其特殊性,事实层面的符合事后科学因果法则的因果关系只是犯罪行为和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关系,只明晰这一种关系并不能够解决所有的因果关系判断。刑法视野中更关注的是在规范评价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风险关联,即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
条件说面临的问题是无法对多因一果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面对条件说的适用困境,后来的理论学说企图对众多条件进行筛选,例如原因说主张从引起结果的各个条件中确定一个对于结果发生具有特别关系的条件作为原因,只承认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合法则的条件说,认为只有根据科学的知识,确定了前后现象之间是否存在一般的合法则的关联后,才能进行个别的具体的判断,等等,不过类似的努力仍是确定存在论意义上的归因,停留在事实的层面,在因果关系不能查明的情形下如何进行结果归属,存在论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学说不能得出合理结论。
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重大突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对实务的影响也很大。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德国弗莱堡的逻辑学家和医学家约翰内斯.克里斯提出来的,又称为相当说或者相当理论,根据相当说,在刑法意义上,原因仅仅是一种具有符合行为构成结果的一般倾向的举止行为,同时,仅仅是偶然地引起这个结果的条件在法律上并不重要。相当因果关系说也是遵循着限制条件说范围的思路发展而来的,认识到条件说仅仅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对造成结果的原因进行的初始性划定。而相当性的判断则是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进行的价值判断,也即什么样的原因具有刑法上的重要意义。
事实是刑法规范赖以发挥机能的基础,但是仅从事实存在本身中并不能推演出规范的要求,故刑法体系、概念和学说的建构必须以刑法自身的规范理性和价值目标为其指引。相当说虽然进入了归责的领域,提出了相当性的判断标准,其本身是一个具有规范意义的价值评价标准,但是对相当性的判断,却仍然停留在事实层面上。这样仍是以人们对因果流程认识的程度为标准对条件说进行限制,只能对在一般情况下排除一些异常的、偶然的因果关系发挥作用。
(二)、 倡导因果关系功能的回归
我国的因果关系判断受前苏联影响还停留在哲学的、抽象的、不具有实用性的、整体认定的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层次,使得因果判断的主观性很强。这也与我国司法实务中历来的整体性思维相吻合,即采取一种“相加思维”,而非“先后思维”。这种相加思维首先就体现在犯罪构成上,主观与客观要件的判断并不是具有固定的顺序和位阶,而是相加整体认定,导致出现“主观不够客观补,客观不够主观补”的局面,认定犯罪并不是遵严谨的逻辑,而是十分的随意,使得犯罪认定容易走向客观归罪或者主观归罪。在因果关系领域也同样如此,我国长期以来对因果关系的定位,是使因果关系脱离于人们通常所感知的因果关系,而是赋予其刑法评价上的功能,将事实联系的判断与规范评价的判断同时完成的思维方式很容易造成归责判断上的混乱。于是才出现了因果关系对象问题的争议,这种争议产生实际上就是源于事实评价与规范评价的判断阶段混淆不清,同时这也折射出在行为与结果归属问题的思考上人们对逻辑层次的需要。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不分,整体的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使因果关系判断同时承担着归责判断的职能,将原本是两个层次的问题揉作一团,给个人情感及其他影响因素留下发挥的空间,在模糊界限的同时也导致刑法适用的不统一。
企图以存在论意义上的事实标准进行规范评价的努力注定行不通,在因果关系之外另外进行归责的判断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发展方向。相当说正是朝着这个方向迈出了一步,将因果关系理论的不能承受之重交由归责理论,由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归因,由归责理论判断归责。在归责理论得以发展之后,因果关系也应当退回到刚开始的存在论状态,以自然科学意义上的事实审查的方式确定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仅仅是划定引起结果的客观条件的范围,而不再进行刑法的规范的分析和评价。因果关系成为纯粹事实性的客观判断,是归责判断的基础和前提。
(三)、立场选择: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在我国的研究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这一过程的起点就是客观归责和因果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梳理了因果关系理论由条件说到相当说,再到相当说内部的三种形态后,可以看出客观归责理论是脱胎于因果关系理论,而后获得独立发展的理论学说。
客观归责理论认为是否可以归责,必须从规范上来考虑,其是从条件说发展出来对于因果关系加以限制的学说,以条件理论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为前提,并在吸收了相当理论的判断标准后,发展出许多判断结果归责的具体下位规则。
先以条件说划定客观条件范围,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归责的判断,是相当说和客观归责理论在宏观上共同的判断逻辑。但是二者也有不同之处。相当说虽然进行了事实与价值的二分,但是在归责判断中始终逃脱不了以事实标准进行规范判断,具有一种整体性的判断思维,也即从整体上认定结果应否归责于行为,虽然也考察行为的相当性,但是在归责判断之前就已经结束对行为的判断,也即只在采用条件说划定范围时进行了一次判断,然后就进入归责的判断,也即相当性的判断。而客观归责理论除了进行条件说的一次判断之后,在归责判断中对行为、结果、因果流程进行了第二次的实质判断,而且是正面判断与排除规则相结合。使得归责的判断不再是相当说整体判断思路下的一次性完成,而是随着制造风险、风险流向前发展、风险现实化为法益侵害结果的这一过程演变成一个动态的过程,且经过形式科学规则和实质规范评价的双重检验,更能保证结论的合理性。
客观归责理论提供的归责判断方法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方法,在判断顺序上以先后思维的位阶判断取代相加思维的整体判断、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相结合进行动态的二次检验,以及以递进式的判断逻辑围绕规范保护目的对风险及其实现做出规范的评价。比起以抽象的社会经验法则等进行相当性的判断更具有操作性。
我国司法实践关于因果关系或者归责的判断需要这样一套严谨的判断方法,摆脱顽固的整体相加思维对我国司法实务的影响,放弃寻找一劳永逸的统一标准判断因果关系,应从事实与价值二分的角度明晰归因与归责所起到的不同的作用,所遵循的不同的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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