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离婚官司,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我先缴纳1万元代理费;胜诉后,再按我分的财产金额,支付30%的报酬。事后我依约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50万元风险代理费。请问:现在我觉得这笔费用太高,很是后悔,我能否向律师事务所索回风险代理费?
读者:钟萍萍
钟萍萍读者:你可以向律师事务所索回风险代理费。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先向律师事务所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如果败诉,律师事务所不再收费或不收费;如果胜诉,委托人需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报酬。《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第(四)项对此也有严格规定,你要求提供的服务是离婚案件,决定了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冬松、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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