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钱在担任x市x区x期间,明知时任x黄某某、x李某某、x市x区x邓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虚构鱼塘承包合同书、农用土地上地上物补偿协议等文书,仍利用其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296649元,上述补偿款被黄某某及李某某、邓某某共同分占及用于打点人情。
二、受贿罪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钱在担任x期间,为x市xx公司在扩大征地拆迁补偿范围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6月,被告人周某钱先后两次非法收受x市xx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现金人民币共计500000元。
三、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指控的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事实中,如果不考虑周某钱事后收取的10万元,周某钱在审批合同的时候,实际上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构成滥用职权罪。周某钱在本案中具有法定减轻、从轻量刑情节,有自首情节。
2.归案后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认罪认罚。
3.如果认定周某钱构成贪污罪,则其在贪污罪中属于从犯。
4.在黄某某等人贪污犯罪活动中,周某钱并非为了自己贪污公款,犯罪动机并不恶劣,社会危害性不大。
5.案发后周某钱已经退赃75万元,同案犯也将贪污所得全数退还,没有对国家造成实质上的经济损失。
6.周某钱属于初犯,之前在单位工作认真、勤恳,为x的建设做出过巨大贡献。
7.周某钱收受钱财并非因为贪财,而是迫于家庭的特殊情况。
8.周某钱的妻子身患癌症需要照顾。
综上所述,希望法院依法对周某钱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庭审意见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辩护人李某所提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周某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周某钱与黄某某等人对实施同一贪污犯罪行为的认识,具有一致性,并均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持希望的心理态度。上述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钱一人犯贪污罪和受贿罪,本院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在贪污犯罪中,辩护人李某所提被告人周某钱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以及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周某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意见,经审查,被告人周某钱与黄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等同的,缺一不可,不存在主次之分,亦不存在辅助作用,故不应区分主从犯,亦不宜认定作用相对较小。上述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某钱犯罪后经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同时,被告人周某钱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参与分赃,后积极退款。因此,本院依法对其所犯贪污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钱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因此,本院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予以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辩护人李某所提对被告人周某钱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李某所提对被告人周某钱判处缓刑的意见,经审查,被告人周某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法院判决,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决定对被告人周某钱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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