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申请人韩某家房屋被征收,申请人未看到自家的任何征地安置补偿信息,现向贵府申请韩某家房屋征收协议、各项征收明细(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补偿费用标准、数额、支付对象、支付方式)。
2019年5月29日,被告作出答复:现将韩某1户征收安置补偿相关材料提供给您(详见附件)。附件:韩某1户征收安置补偿相关材料。该答复未告知原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期限。原告不服该答复,向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告观点
1、证据2原告父亲韩某华签字与证据3、证据1原告哥哥韩某1签字笔迹一模一样,被告答复所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附件材料存在伪造的嫌疑。
2、被告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文件缺少盖章及骑缝章,被告未按照原告申请的进行答复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相违背。
3、证据2x乡x村x组补偿安置项目登记表一次性人口补助对原告妻子刘某人口认定缺少合法性,并且没有事实依据,签字人不应该是原告的父亲韩某华,签字人应当是原告或原告妻子,未告知原告及原告妻子的救济途径,然而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被告涉嫌应当有一份原告或原告妻子的虚假授权委托书未提供给原告,该证据侵犯了原告妻子的合法权益。证据1与证据3显示被告将原告的户口纳入原告哥哥韩某1户口中征收,而证据2签字人是原告的父亲,该签字矛盾重重,证据2缺少真实性和合法性。
4、证据2x乡x村x组补偿安置项目登记表一次性人口补助缺少金额发放表,应当有征拆稽核、财政审核、国土局长等人签字审核,证据1中的两张补偿金额发放表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而证据2未有该金额发放表,证据2的材料存在伪造的嫌疑。
5、被告未批先征就已经存在违法,从证据4《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于2013年11月29日,而证据2中人口认定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未做征收征地的准备,就对人口进行认定,明显缺少合法性,所以证据2缺少真实性和合法性。
6、所答复补偿安置金额缺少支付凭证。
三、被告观点
1、被告收到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被告提出的“韩某家房屋征收协议、各项征收明细(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补偿费用标准、数额、支付对象、支付方式)”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了答复。
2、被告依照原告的申请对自己已经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而对于被告的政府信息本身,原告如认为存在涉嫌伪造或者其他违法情形,可以就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身依法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
而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与本案所审查的信息公开的事实并不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因此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中的第一、三、四、五、六项均与本案没有关系。
因此,被告的答复及其附件满足了原告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附件未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的内容为:申请人韩某家房屋被征收,申请人未看到自家的任何征地安置补偿信息,现向贵府申请韩某家房屋征收协议、各项征收明细(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补偿费用标准、数额、支付对象、支付方式)。被告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答复,但未告知原告的权利救济途径。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答复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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