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沙雪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印发,明确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因故确需调整成员的,由院庭长按照职权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标注原因,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10月2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明确,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阅卷、庭审、评议、裁判等审判活动,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结果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合议庭的产生方式,《意见》明确可以通过指定或者随机方式产生。因专业化审判或者案件繁简分流工作需要,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轮换交流。属于“四类案件”或者参照“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院庭长可以按照其职权指定合议庭成员。以指定方式产生合议庭的,应当在办案平台全程留痕,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意见》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庭长指定。院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
关于合议庭成员的调整,《意见》规定,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因回避、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成员的,由院庭长按照职权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标注原因,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意见》还规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原合议庭成员及审判辅助人员均不得参与办理。
编辑 白爽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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