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案号:(2021)苏12民终2783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潘小勇与被上诉人何玮玮请求变更合同登记案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7日,何玮玮、潘小勇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经营两所幼儿园,分别是泰兴市新都幼儿园、蓝天幼儿园。双方一致同意蓝天幼儿园由女方继续经营,泰兴市新都幼儿园由男方继续经营。本协议签订后,双方随即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各自经营的幼儿园的债权债务、盈利亏损等均由各自承担和享有,与另一方无关。2018年5月8日,潘小勇在《姜堰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项目登记表》原法定代表人意见栏签名并署“同意变更”,在单位意见栏署同意变更并加盖蓝天幼儿园印。其变更事项为举办者及法人代表,变更前为潘小勇,变更后为何玮玮。
2018年5月16日,何玮玮、潘小勇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潘小勇)为蓝天幼儿园的举办者,甲方自愿将幼儿园的经营管理权及因投资幼儿园而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转让给乙方(何玮玮)。第五条载明甲方自愿将其所享有的幼儿园的全部出资额及所对应的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出资额后,由乙方代替甲方成为幼儿园的完全出资者和举办者。第八条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合乙方签署相关变更登记所需的申请文件,并协助乙方办理幼儿园变更登记,本次幼儿园变更登记所需行政费用由乙方负担。等等。
2018年5月12日,泰兴东洋会计事务所出具了泰东会专审2018)010号《关于潘小勇同志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同年6月2日出具了幼儿园举办者何玮玮出资50万元的验资报告。2018年5月18日进行资产交接,双方在蓝天幼儿园资产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因潘小勇未召开理事会并依约履行相关义务致不能办理蓝天幼儿园举办者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何玮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请求:潘小勇至泰州市姜堰区教育局及泰州市姜堰区民政局配合何玮玮办理泰天幼儿园变更手续,将蓝天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及举办者由潘小勇变更为何玮玮。
【主要争议焦点】
蓝天幼儿园举办者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条件是否具备。
【裁判摘要】
一审法院认为:
“……何玮玮、潘小勇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举办的幼儿园等的举办者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进行了约定,潘小勇后又在蓝天幼儿园《姜堰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项目登记表》原法定代表人意见栏签名同意变更。双方后又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等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等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 潘小勇在幼儿园《资产交接清单》签署后未依2014年6月《蓝天幼儿园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就变更该园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其行为系失信和不履责行为。 潘小勇以蓝天幼儿园财务情况不知情,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应进行财务审计清算为由拒绝履行相关约定义务,依何玮玮提交的证据,何玮玮已配合进行了相关财务审计等,潘小勇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潘小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以保证何玮玮合同目的实现。…… 何玮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潘小勇与何玮玮原为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对于共同经营的两所幼儿园约定由潘小勇经营泰兴市新都幼儿园、何玮玮经营蓝天幼儿园,为此,双方就蓝天幼儿园变更事宜签订了《幼儿园举办者及法人变更协议书》,……该相关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潘小勇上诉认为举办者变更应履行财务审计、决议和核准程序,由此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是批机关核准’,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变更举办者,只是须履行一定的程序而已,协议中未就程序事项进行约定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潘小勇上诉认为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蓝天幼儿园章程规定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在潘小勇、何玮玮协议变更举办者后,蓝天幼儿园委托会计事务所对潘小勇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此后因潘小勇作为该园的理事长未就举办者变更事项召集理事会进行决议的原因,致使举办者变更受阻,显然系潘小勇违约。原审判决潘小勇在召集理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协助何玮玮办理举办者变更变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协议的约定,应当予以维持。 至于理事会决议可能存在不确定性的结果,只对举办者变更协议的履行产生影响,不得作为潘小勇拒绝召集理事会的理由,并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理事会决议时潘小勇不得作出与协议内容相反的表决。 关于何玮玮要求潘小勇配合办理蓝天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诉求,根据蓝天幼儿园章程,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的产生属于理事会的职权范围,虽举办者由潘小勇变更为何玮玮,但何玮玮并不当然成为蓝天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潘小勇退出举办者后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由理事会进行决议,潘小勇并无义务确保何玮玮被选为法定代表人。因此,原审判决支持何玮玮要求潘小勇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何玮玮该项诉请应予驳回。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潘小勇和何玮玮对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两所幼儿园通过离婚协议进行了协商一致的分割。但因潘小勇不配合召开理事会、不出具相应的理事会决议,导致何玮玮无法办理相应的举办者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对此,本案例中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于潘小勇有义务召开理事会形成相应决议并配合何玮玮办理举办者变更的事项上,两级法院的裁判结论是一致的。但对于何玮玮主张的潘小勇应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事项,两级法院的裁判意见并不相同。笔者经过研读本案例,较为认同二审法院对此事项的裁判意见,该裁判意见值得关注,对具体实践中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二审法院在审理意见中引用了2014年6月蓝天幼儿园的备案章程,依据该章程规定,蓝天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由此二审法院认为,理事长的产生属于理事会职权范围,因此,蓝天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理事会决议事项,应由理事会决定,而非由原举办者或原法定代表人决定,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也并非原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义务。基于二审法院的此项认定意见,笔者进一步解析和提示如下:
01
民办学校的备案章程具有法定效力,当相关主体因学校重大事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学校办学章程中有明确记载的则应当以章程记载为准,且会成为法院裁决的依据之一。故,笔者在此提请相关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章程的建设,特别是事关学校重大利益的内容,应当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因章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造成进一步的纷争。
02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本案例中,蓝天幼儿园章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记载符合法律规定,且这种表述也是笔者一直提倡的规范表述,没有歧义且可以保持章程的稳定性。具体实践中,有些民办学校章程中规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这样表述的后果就是,只要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就需要进行章程的修改,导致章程的稳定性较差、且会增加不必要的程序性工作。
03
本案例中,蓝天幼儿园的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因此,只要理事会通过有效决议产生了新的理事长人选,则新的理事长就依法依章程成为了新的法定代表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蓝天幼儿园理事会关于产生新理事长的决议,就是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有效决议,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履行的是外部的公示公信程序,并不影响新的法定代表人产生的有效性。
04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但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申请书的,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由此可知: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申请书,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可以由单位负责人签署,不是只能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果法定代表人因故未能签署申请书,只要提交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并不影响变更程序的办理;这里有权签署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并未明确是原法定代表人还是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那么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申请书似乎也并不违反规定(可参考《公司法修订草案》的新规: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 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
至此,通过分析本案例中二审法院对蓝天幼儿园变更法定代表人相关事项的认定意见,笔者认为,当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现变更时,只要具备合法有效的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文件,即使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签署相关文件,也并不影响新的法定代表人产生的有效性,更不会影响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自然也就不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此类争议。
【法条链接】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文源 | 丰乐法苑(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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