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
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具有福利性,根据工龄、职称、对单位做的贡献等因素分配的。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
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公房
国家授权的单位自行管理的全民所有制的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二、公房继承问题
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从法律上讲,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
按照中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
虽然不能继承,但可以变更承租人。很多地方规章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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