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因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诉诸行政部门未果,一群丝织女工向法院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仍无法确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近日,经过重庆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能动履职,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依法确认了罗女士等22名丝织女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扫清了她们补办职工养老保险的主要障碍。
无法确认劳动关系
26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对于45岁的罗女士来说,十几年来,有件事一直让她耿耿于怀。
上世纪90年代,16岁的罗女士进入重庆市合川区某丝绢厂务工。某丝绢厂是一家乡镇企业,员工进厂采用的是登记制度,大家都没有签过劳动合同。
2000年左右,因某丝绢厂效益下滑,被转卖给另一家企业,但对方只接收设备,不接收员工,某丝绢厂并未注销。因此,包括罗女士在内的多数职工纷纷下岗。下岗后,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选择外出打工,少部分则留乡务农。
自2010年起,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某丝绢厂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因在外务工、嫁往外地等种种原因,部分丝绢厂职工并未去登记,其中就包括罗女士。
2020年,诉诸行政部门未果,罗女士等丝绢厂职工转而向合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丝绢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她们提交了工作期间的出入证、荣誉证书、集体照和车间照片等证据,某丝绢厂当年的法定代表人和工友也出庭作证。
2020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罗女士等当事人与丝绢厂存在劳动关系。罗女士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之后,法院二审、再审均维持一审原判。
2021年2月,罗女士等26人陆续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检察监督。受理申请后,该院随即成立由检委会专职委员宋云峰、检察官蒋娟等组成的专案组负责办理此案。
“从现有证据来看,确实不足以认定罗女士等人与丝绢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蒋娟向记者解释。
一枚公章
8名持有荣誉证书者找回劳动关系
该案中,一个绕不开的证据疑点是,在原告提供的书证上,加盖的丝绢厂公章印痕与丝绢厂应诉时提供的公章不一致。“大小和式样差别很大,一眼就瞧得出来。”
这意味着,如果不能调取到具有说服力的新证据,罗女士等人的监督申请将无法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
“本案牵动着这么多丝织女工的切身利益,不是小事!”该院立即启动辖区一体化办案机制,联合合川区检察院共同开展证据核查工作。
“由于年代久远,丝绢厂的原始档案不完整,我们始终没有找到正式的职工花名册、工资结算表等资料。”合川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张勇说。
张勇多次前往公安机关、人社局、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核查,但都一无所获。想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只能另辟蹊径。
“只要能够证明证书上的公章曾经被丝绢厂使用过,就能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蒋娟与张勇沟通后,认为首先应该弄清楚公章不一致的原因。
检察官找来某丝绢厂法定代表人“刨根问底”,得知丝绢厂的公章早前因盗窃丢失,现用公章为后续刻制。但丝绢厂并未就换章一事向公安机关报备,也就没有记录在案。可是,找不到原公章,印痕的真实性又该如何验证?
此后,张勇耗时两个月,跑遍了当地公安局、街道办、经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调取丝绢厂的档案资料。“30年前的档案,分散在各个管理单位,而且大部分档案资料都已遗失,只能一个一个翻,碰碰运气。”
最终,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档案库中,张勇翻到了一张1996年至1997年间丝绢厂留存的工商备案表,上面加盖的公章,看起来与当事人提供的荣誉证书上的公章一样。
经鉴定,上述印痕属同一枚印章。至此,26名女工中持有荣誉证书等材料的8人可以确认劳动关系。
两张集体合照
人脸识别鉴定助13名女工确认劳动关系
那么,如何确认剩下的十几名女工与丝绢厂的劳动关系呢?
“经过反复研究,我们认为此前庭审中已被法院认可的两张1991年丝绢厂培训结束后的集体合照是案件的突破口。”蒋娟介绍,因这两张照片在判决中已被作为确认案涉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只要“人对得上号就行”。
然而,仅通过工友指认的方式来确认照片中相关人员的身份,并不完全精准。“原审法院对证人指认相当审慎,比如有的证人指认对了人,但把姓‘王’错说为姓‘黄’,这种情况就没有认定。”蒋娟说。
既然如此,还有没有其他更靠谱的证明途径?
思虑再三,张勇向专案组抛出了一个想法——人脸识别。“这也是从劳荣枝案的新闻中受到的启发,既然人脸识别可以凭借一张老照片认出20年后的劳荣枝,我们也可以试一试。”
将人脸识别应用到本案中到底有无可行性?为此,专案组先后咨询了多位专业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刘大庆给出肯定答案。他认为,人脸识别技术主要用于身份识别,具有实用性强、可靠性高等特点,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记者了解到,人脸识别鉴定意见一般分为五种:同一人;不是同一人;倾向于同一人;倾向于不是同一人;不能确定。
2021年9月,在重庆市检察院的支持下,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丝绢厂培训结束后集体照片中人像与现有13名当事人是否为同一人人像进行人脸识别鉴定。
为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专案组按照要求收集了当事人合影时间前后5年的生活照、结婚照、工作照,提取了当事人有无整容、面部是否受过伤等情况询问笔录,并带着当事人前往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现场拍照。
鉴定意见出来后,所有人都长舒了一口气:13名当事人送检的培训照片人像与当事人样本人像均为同一人。
族谱“作证”
确认荣誉证书上的名字是罗女士的曾用名
在所有当事人中,罗女士的情况最为特殊,也是认定过程最为曲折的。在丝绢厂的集体合照中没有罗女士的身影,唯一的证据荣誉证书上写的名字也是罗女士的曾用名。
一审庭审期间,罗女士曾就此提交了一份出生地村委会出具的说明。为了夯实证据,专案组走访了丝绢厂原法定代表人、罗女士的工友、小学老师、同学、亲朋好友等调查取证,又调取了派出所、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在证据清单里,记者甚至看到了一册罗氏家族族谱。
族谱中记载着罗女士的曾用名和她的农历生日,与罗女士身份证上的记载完全一致。“那个年代,农村老百姓都过农历生日,身份证上也这么写。”张勇解释。
经详细调查核实,1992年11月,罗女士以曾用名进入丝绢厂工作,一年后获得荣誉证书,直到1993年12月申领身份证时才登记名字为现用名。
“以上所有证据证明,本案当事人罗女士与荣誉证书上的人名系同一人。”蒋娟说。
今年11月1日,根据以上新证据,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依法确认了罗女士等22名女职工与丝绢厂的劳动关系。
此外,由于缺乏新证据,经检察官释法说理,本案另外4名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终结审查。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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