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城镇化的推进,城镇周边、城中村等区域的土地逐渐被征用,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超生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成为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跟随小编的脚步往下看,防城区人民法院这个案例告诉你答案。
案情回顾
1981年,防城区江山镇某生产组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分配,将土地平均分给该组35户74人,村民李某一家7口人均分配有土地。土地分配后不久,同组村民陈某生下一子,因属于计划生育内人员,陈某要求生产组为其子陈某某分配土地。生产组认为,李某孩子李某某为超生子女,不应当享有土地分配权。于是决定收回李某某所分得土地,转而分配给陈某某。但生产组未提交证据证实李某某已经退出土地,而2003年7月1日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显示李某家庭户的承包人口仍为7人。
之后,生产组集体土地因项目被征用,获得土地补偿款若干,生产组制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注明以1981年分有土地的人数为基数分配征地补偿款。虽生产组认定李某某具有其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因李某某系超生人员且已经退还土地,生产组拒绝李某某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的要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某将生产组诉至防城区人民法院。
防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虽系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生子女,但计划生育和村民权利系不同法律关系,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生子女理应和其他村民同等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生产组不得以李某某系超生子女为由侵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遂依法判决生产组支付给李某某征地补偿款11万余元。生产组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从维护超生子女的民事权利出发,认定超生子女这一特殊“身份”不应成为平等享有各项权利的障碍,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融入审判工作的体现。防城区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用法治精神、道德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
文丨韩宇、刘丹、谭媛嵘
编丨谭媛嵘
审丨吴啸平
签丨陈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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