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一
办理依据
1.《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2〕86号);
2.《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邹政办发〔2012〕23号);
二
受理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
提供材料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书(写清父母死亡或失踪具体情况);
3.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4.孤儿出生医学证明、孤儿父母的结婚证(或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证明);
5.孤儿及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6.孤儿个人农商行一本通银行卡复印件;
7.入户调查表;
8.孤儿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
四
办理流程
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
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六
发放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213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694元。
重点困境儿童
基本生活费给付
一
办理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
2.《关于加强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邹民字〔2019〕17号);
二
受理条件
1.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①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②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重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2.有关事项说明: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2)重病:参照我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以市医疗保障局文件为准)相关规定执行。目前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社会捐助后,符合当年度重特大疾病标准;
(3)所称“罕见病”是指符合本通知所列罕见病病种认定范围的疾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s)综合征、苯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病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4)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5)所称“贫困家庭证明”是指城乡低保证明。
三
提供材料
1.《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书(内容为:困境儿童基本情况及现生活状况,写清其父母各自的基本情况)。
3.①重点困境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主页、索引页、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页、监护人页,四张复印在一张A4纸上)②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反、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4.重点困境儿童父母《结婚证》复印件。(如:①丢失,提供:婚姻登记处提供婚姻登记方面的材料;②非法婚姻,提供:村证明信,写明详细情况,加盖镇(街)公章)
5.重点困境儿童《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如丢失,提供:加盖计生办公章其母亲的《育龄妇女管理信息》)
6.根据重点困境儿童家庭各自情况提供相应证明:①死亡,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如:死亡日期较早未纳入微机户籍管理,请提供:村出具的证明信,注明,姓名、家庭住址、死亡时间及死亡原因,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②失踪,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③重残,提供: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明,以残疾人证为准;④低保家庭的儿童,提供低保证明;⑤患重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儿童,应提交医学诊断证明(县级人民医院以上)、住院病例等复印件。患罕见病的儿童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7.镇街填写《困境儿童入户调查表》。
8.困境儿童本人农商行一本通银行卡复印件。
9.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
10.年龄超过18周岁并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已享受困境儿童救助的,提供:《在校证明》。(在校证明写明:专业、班级及学校联系电话和毕业时间)
四
办理流程
重点困境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
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六
发放标准
1.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186元;
2.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的困境儿童,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费给付
一
办理依据
1.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2.济宁市民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民字〔2019〕38号);
二
受理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
认定标准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2.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四
提供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备注:请严格填写申请审批表,无遗漏项。
2.申请书。(内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情况及现生活状况,写清其父母各自的基本情况)
3.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主页、索引页、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页、监护人页,四张复印在一张A4纸上)②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反、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结婚证》复印件。(如:①丢失,提供: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信》;②非法婚姻,提供:村证明信,写明详细情况,加盖镇(街)公章)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如丢失,提供:加盖计生办公章其母亲的《育龄妇女管理信息》)
6.根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各自情况提供相应证明:(一)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二)重病:参照我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以市医疗保障局文件为准)相关规定执行。目前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社会捐助后,符合当年度重特大疾病标准。(三)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四)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五)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六)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7.镇街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户调查表》。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农商行一本通银行卡复印件。
9.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
10.已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的儿童年龄超过18周岁并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提供:《在校证明》。(在校证明写明:专业、班级及学校联系电话和毕业时间)
五
办理流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
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七
发放标准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694元;
2.对于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
办理依据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0〕117号);
2.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民函〔2020〕94号);
二
受理条件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三
提供材料
1.《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情况审核表》(一式二份);
2.申请书;(内容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情况及现生活状况,写清其父母各自的基本情况)
3.①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主页、索引页、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本人页、监护人页,四张复印在一张A4纸上)②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反、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4.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父母《结婚证》复印件;(如:①丢失,提供: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信》;②非法婚姻,提供:村证明信,写明详细情况,加盖镇(街)公章)
5.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如丢失,提供:加盖计生办公章其母亲的《育龄妇女管理信息》)(本人提供)
6.根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各自家庭情况提供相应证明:(部门提供)①低保家庭的儿童,提供低保证明;(不是低保,不用提供)②防爱办出具的受艾滋病影响证明;
7.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本人的农商银行开户证明;
8.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来民政局签定)
四
办理流程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自愿申请原则,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审批不设置公示、公开环节。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确认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受艾滋病影响证明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申请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按月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
五
办理时限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六
发放标准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694元。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儿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补差发放,不重复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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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村镇:5470054
太平镇:5458034
石墙镇:5612589
郭里镇:5630190
来源:邹城市民政局
编辑:张洪丽
审核:张琦 牟巧环
终审:焦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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