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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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订立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尤其是规定己方权利义务的条款,慎重签名盖章。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经双方同意就把合同撕毁,或者无故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为本案法律关系图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诉讼主体】
原告:杨某
被告:XXX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XXX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简称XXX公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XXX公寓的法定代表人耿长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杨某与XXX公寓方的租房合同;2.依法判令XXX公寓向杨某退还租房定金7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XXX公寓承担。事实与理由:因杨某租赁房屋的需求,2022年6月4日中午12点37分,通过社区广告与XXX公寓公司业务员王某取得联系,经杨某与王某协商,双方就短期租赁房屋的位置、时间、房租等事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且杨某出于对象居家隔离期间安全考虑要求租房内必须有1-2位女性租客,XXX公寓口头同意,并告知杨某屋内居住两名女性。同时王某告知租金为700元,定金700元,并未告知其他收费款项。稍晚些,王某催促杨某及时交定金以锁定房源,杨某方多次要确定租赁合同内容后再缴纳定金及房租等费用,但被各种理由搪塞拒绝,杨某支付定金700元。当天下午5点,双方在看房之后准备签订合同时,杨某发现该屋内租客全部为男性,与王某之前的承诺不符。杨某签订合同之前,XXX公寓并没有提及中介费用以及各种杂费事项,合同格式条款在很不明显的位置写明中介费和各种杂费,杨某签署过程并未发现异常。签约之后,王某提示说需要补交700元中介费和280元各种租房杂费,杨某这才意识到被欺骗,遂未同意补交,并主张让王某退回原定金700元,解除租房合同,然后双方将合同撕毁,并被XXX公寓方业务员抢走粉碎,杨某主张协调退还部分定金,但XXX公寓扬言“退钱不可能,不租就不退,去法院告我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杨某认为XXX公寓方业务员王某在双方缔约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欺骗杨某方,承诺同租人是女性没有做到,且在沟通过程之中并没有提到中介费和杂费等费用,签约后才提及补交中介费和杂费等事项,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故请求撤销合同。杨某认为,提前支付的定金700元作为担保合同的成立,现合同因为XXX公寓方欺骗行为可以被撤销,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依据法律规定,定金作为主合同的担保,主合同无效,故杨某请求XXX公寓方及时返还其不当得利的定金700元,于法有据,且符合常理。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杨某的合法权益。
XXX公寓辩称,根据合同显示案涉合租房内有两户以上女性租户,将信息给杨某看过后,杨某交的定金。合同已签订,杨某未交房租,双方当场撕毁合同,未履行。
【一审认定】
2022年6月4日中午12时左右,杨某为短期合租房屋事宜与XXX公寓公司业务员王某取得联系,杨某要求所租房屋内必须有1-2位女性租客,XXX公寓查看其房屋租赁信息并对杨某作出承诺。同日,王某告知杨某交纳定金700元以锁定房源,但并未告知杨某其公司还收取中介费。杨某在王某催促下交纳定金700元,XXX公寓为杨某出具电子版收条,该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杨某交来租赁富翔天地X幢X单元XXX[A],定金700元,约定该房屋租金700元/月,保证金700元,按二月付付交纳房租,提前30天支付下一期房租,租期为2个月,合同开始时间2022年6月4日。并约定2022年6月4日之前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合同由收款方提供)。若杨某因自身原因放弃承租或逾期未来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定金不退。(除房租外还需每月支付物业费、预存水费30元,以上费用跟随房租支付)。备注:请将定金支付到上述指定账号,不能支付现金给业务员,如出现问题,自行负责(合租)。XXX公寓在甲方处加盖公章,杨某在乙方处签字确认。杨某交纳定金后,在XXX公寓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签订合同后,王某向杨某收取中介费700元,杨某发现合同格式条款在不明显位置写明中介费及各种杂费,便以王某在签订合同前未向其告知收取中介费为由拒不交付中介费,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后双方将该租赁合同当场撕毁。杨某未支付房租费亦未租用该房屋。XXX公寓认可双方一起撕毁该租赁合同,但表示其对合同内容不清楚,其公司按月租金的100%收取中介费,当时双方协商杨某租赁一个月、中介费三四百元,白天双方撕毁合同,晚上见面要签订合同时,杨某拒绝签订合同,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及水电费、中介费的明确约定,杨某不接受合同条款,签订合同但不交纳房租视为违约,其不同意退还杨某交纳的定金。杨某主张当日晚其与XXX公寓的工作人员协商退还定金,该工作人员说可以收一半中介费,但双方未协商成。杨某主张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XXX公寓收取的定金,超出主合同标的的20%的部分无效。
【一审认为】
杨某为租赁房屋于2022年6月4日向XXX公寓交纳定金700元后在XXX公寓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字,XXX公寓出具的定金收条中没有中介费,但该租赁合同上载明中介费,双方对中介费并未协商一致,为此杨某与王某二人发生矛盾并将该房屋租赁合同撕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该租赁合同,本院认定双方撕毁该书面租赁合同的行为视为该租赁合同并未成立及生效。因XXX公寓未告知杨某收取中介费,致使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不是杨某自身原因放弃承租,XXX公寓应当退还杨某交纳的定金700元,本院对杨某要求XXX公寓退还定金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房屋租赁合同并未成立及生效,本院对杨某要求撤销该租赁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X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某定金700元;
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X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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