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5日,泽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案 情 介 绍
2012年至今,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经营粮食收购生意之便,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以一万元年利一千元的高息向周边的群众吸储,而后张某某对外出借赚取高额利差。2021年1月,张某某资金链断裂,无法向存款户支付利息以及退还本金,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136户,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351.0888万元,给被害人造成损失1528.3087万元。
庭 前 准 备
本案被害人多达130余人,其中涉及许多老年人,具有社会危害性大、被害人覆盖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的特征。本院受理后,我院刑事审判庭庭前组织庭内所有的8名书记员对全部被害人一一电话核实具体信息并邮寄应诉、出庭手续。开庭当日,本院组织综合办公室、法警队、信息中心等有关队室干警,在采取严格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保障了本案被害人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
庭 审 现 场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的、多种形式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向到庭的被害人进行了养老违法犯罪的普法宣传。本案在合议庭结合全案证据、被害人及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择期宣判。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此次被害群众参加庭审活动既是一次我院深入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又是一次防范养老诈骗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切实提升他们对非法集资的甄别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而预防和减少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来源 | 晋城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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