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类型的案件,甲方欠工程款一般数额都不在小数,某些甲方为了逃避还债责任,可能会大包小包将所有财产全部过户给前妻/前夫,与此同时办理离婚。同时婚内甲方也有可能将财产都放在妻子名下躲避执行,那么起诉要工程款时能起诉甲方配偶吗?本案依然通过(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案例对这个小知识点进行讲解。
本案也是一个比较曲折的案件,一审结果下来后被告不服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随后原告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再审后再次进行直接改判,这在法律界还是比较少见的,改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涉案罗太太要不要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是一家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是罗先生,罗先生的妻子罗太太是公司监事。2013年2月,A公司与案外某公司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包涉案项目。2014年10月左右,案外公司停工并撤离工地,双方解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了继续建设工程,2016年10月,A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张先生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交给张先生施工,工程价款约5500万元。随后,由于工程量不能达成一致等原因,张先生将A公司、罗先生、罗太太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工程款,并且工程款罗先生、罗太太两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罗太太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罗先生、罗太太承担连带责任,但没有进行说理,二审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为A公司的股东只有罗先生,所以罗太太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再审中,最高院通过A公司与罗太太之间有转账记录,罗太太又是监事,足以证明罗太太有参与经营,所以根据相关夫妻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本案工程款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罗太太要负连带责任。
从本案审理以及裁判结果可以看出,想要在工程类型案件中让甲方的老婆也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认定工程款属于对方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单来说,要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比如对方妻子也在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欠款结算单据上签字确认,如果没有类似证据,就需要证明涉案建设工程实际经营以及收入去向,是甲方的家庭,一般来说乙方很难证明清楚,本案之所以能改判,好在张先生在最高院时说清楚了罗太太实际参与了工程的经营,并提供了充足的理由。
所以说,想要规避这种情况,最好在工程开始时就将对方爱人出具相关共同承担责任的承诺书、确认书,或者保留好施工中对方爱人有“经营行为”的一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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