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驾驶证分就要清了,想卖掉挣点外快”
这个“你情我愿”的“买卖”
一个想“买”一个想“卖”
看似合情合理的“交易”
实则违法
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罗庄大队于11月22日,对涉嫌“买分卖分”违法的闫某(男,22岁,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邱官庄村人)进行传唤,并连续开展工作,迅速固定证据。
经调查,闫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在罗庄大队岗亭窗口处理电子眼违法时,将本人驾驶证积分卖予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帮助驾驶员处理违法,从中获利。
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罗庄大队以闫某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依法对其处以罚款96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驾驶证分不是想买就能买
也不是想卖就能卖的
卖分、买分、中介“黄牛党”
统统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对“买卖分”违法
临沂公安交警
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
坚决重拳打击
请广大群众杜绝侥幸
切勿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2022年4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上述行为有严格规定:
Part.1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Part.2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一次记12分;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Part.3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Part.4
另外,在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交管部门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申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