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生
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同日,北京税务局公布了吴亦凡涉嫌偷逃税稽查结果。经查,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吴亦凡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依法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11月25日 人民网)
去年8月16日,吴亦凡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鉴于吴亦凡属顶流明星,社会舆论对案件关注度很高。从审理、核查结果看,其违法情节远比想象的严重复杂,不仅犯有强奸罪、聚众淫乱罪,还偷逃巨额税款。吴亦凡最终被刑之于法,并被重处罚款,实乃咎由自取。
值得注意的是,吴亦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主刑之外,还被判处驱逐出境附加刑,原因在于他的加拿大国籍身份。表明吴亦凡在国内服刑期满后,还将被依法驱逐出境。记忆所及,吴亦凡是外籍艺人中“享受”被驱逐出境“待遇”第一人。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在我国从事演艺事业的外籍艺人逐渐增加,他们或从国内移民国外,或国外出生入籍后回国内发展,或本身就是外籍人士。不过,考虑到国内演艺事业发展需要,这些外籍艺人大多想尽办法隐匿真实国籍,一般不会主动宣示外籍身份,小心翼翼维护其“人设”形象。
应该说,大多数外籍艺人都能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他们入乡随俗,务实做人、勤勉做事,为受众奉献了不少优秀作品。但是,毋庸讳言,确有少数外籍艺人依仗特殊身份,自恃另有“退路”,藐视我国法律,放纵自我,为所欲为,不惜以身试法。从近年媒体报道看,不时有外籍艺人涉嫌嫖娼、醉驾、斗殴、强奸、偷逃税等违法行为,被我国司法机关惩处,或被税务部门重罚,引发舆论关注。
吴亦凡偷逃税案件中,外籍身份成为其转移境内收入、掩饰违法事实的“道具”。他在境内外注册多家关联机构,将境内个人劳务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企图逃避我国税收监管,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税务机关认为,与已公布的其他偷逃税案件相比,吴亦凡案件的偷税手法更加隐蔽,已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大数据时代,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再高明的手段都无法抹去所有“蛛丝马迹”。法治社会,法律面前艺人明星与普通公民一律平等,任何身份都不是违法乱纪的“护身符”,包括艺人的外籍身份。这是吴亦凡案件带给社会(特别是演艺界)的严厉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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