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拥有合法房屋。丰泽区政府于2018年7月21日发布《XXX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该项目启动以来,原告与丰泽区政府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0年3月1日,丰泽区政府针对原告房屋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后被泉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此后,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原告未获得任何补偿,且被告并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1日对原告合法住宅进行了强制拆除。
丰泽区政府在庭审答辩中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物,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并未侵犯建造者的合法权益。案涉房屋建造于城市规划区内,至今未依法申请获批规划许可,应认定系违法建造的建筑物,而建造者对违法建筑物不享有合法权益。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对丰泽区政府的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案涉房屋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亦未有征收补偿安置裁决的情况下,丰泽区政府对案涉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不足。即使丰泽区政府主张案涉房屋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情形,但其亦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和执行,程序存在不当。
鉴于本案被诉的为事实行政行为,且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确认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日对原告张某某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道××路××号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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