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2022]3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做好法官惩戒与纪检监察工作衔接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法官惩戒与纪检监察工作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法官惩戒与纪检监察工作衔接的规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2021 年第 41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发至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法官惩戒与纪检监察工作衔接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与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审判职责案件的管辖权限划分,从制度上保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既分工负责,又协同高效,统筹做好法官惩戒与纪检监察工作的衔接,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法官的同一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已审查调查、处理的,人民法院不再适用《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遵守干部管理权限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线索受理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本院的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法官进行立案调查前,应当向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初核情况。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法官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调查结论和拟处理意见。
第六条 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认定法官存在故意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予以惩戒的,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或调查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的处理建议,在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后,由人民法院作出惩戒决定。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调查处理时,商请法官惩戒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审查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案件调查终结,交由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商纪检监察机关决定是否听取法官惩戒委员会意见。法官惩戎委员会审查意见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2年2月7日印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翻印
阅读链接:最高法推进法官惩戒制度与职务违法调查有效衔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健全法官惩戒工作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法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应当及时移送。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法官惩戒工作程序相关文件,以更好地指导各级法院做好法官惩戒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要完善调查发现、提请审查、审议决议、权利救济等程序规则,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障有机统一,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细化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划分标准,提高法官惩戒工作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理顺法官惩戒调查、法官惩戒委员会审查程序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程序的关系,确保权责明晰、衔接顺畅。”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纪检监察机关职务违法调查制度与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均有明确法律依据,是两种并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意见》提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法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可以从专业角度提出建议,供纪检监察机关参考。
建立健全与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相适应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实施意见》从健全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机制、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完善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等三个方面作了细化完善,要求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和政法系统内部监督的综合效能,加大违规违纪行为追责问责力度,坚持零容忍惩治司法腐败。(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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