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酌怡情
痛饮伤神
酒后开车本就不该
更何况还是无证驾驶
驾驶的车还是报废车,而且是偷开同事的车
案例详情
2022年11月17日0时12分,寂静的街面,突然传来一辆摩托车行驶的轰鸣声,在月黑风高的夜晚听得格外响亮,当该摩托车行驶到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街立得优选商场南面道路处时,恰遇乌海市交管支队乌达大队在辖区开展夜查集中统一行动,执勤民警要求该摩托车驾驶人赵某停车接受检查,赵某异常慌乱。
在执勤民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一股浓烈的酒气扑面而来,民警按照要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随后民警将赵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检测,结果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0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民警进一步与其沟通了解到:
驾驶证——没有
摩托车——偷开同事的
原来赵某是某厂工人,11月16日晚下班后,听说铁路西有一家饭馆的饭菜美味可口,就想相约工友一同去吃饭,但苦于没有交通工具,无意中发现同事停放在宿舍门前的摩托车钥匙没拔,欣喜之余根本忘了自己是没有驾驶证的,在品尝美味的欲望驱使下,赵某担心同事不同意,于是在没有和同事打招呼的情况下,私自载着另一名工友一路疾驰向铁路西方向驶去。
吃饭期间,两人品尝着美味的饭菜,聊着开心的工友趣事,说笑间你一杯我一杯,不知不觉一斤白酒已下肚,时间也已近深夜,酒足饭饱后赵某还想买包烟,于是醉醺醺地驾驶摩托车去了超市。在返回途中,被交警查获。民警进一步调查得知,赵某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该摩托车因长期未年检已达报废标准属于报废车辆。
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赵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赵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赵某处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因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当得知自己要承担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赵某后悔得捶胸顿足!
内蒙古交警提示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尽兴饮酒、举杯畅饮之余,还要牢记交通安全,心存侥幸,常有不幸,请广大交通交通参与者,时刻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远离酒驾醉驾的“高压线”,文明守法,平安回家。
▎通 讯 员:陈月萍
▎责任编辑:刘珈彤 李 丽
▎审 核:张 瑞
▎素材来源:乌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乌达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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