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南昌市妇联注重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力量的培育,建立了以巾帼公益律师团、女“法律明白人”、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员和“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为内核的“三队一站”。为进一步发挥队站作用,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我们特开设“洪城巾帼普法”专栏,普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展示妇儿维权队站风采。
今天由青云谱区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的王燕琳律师来给大家“说法”:
1、我是单身女性,没有小孩,除了父母外,有一兄一姐和一侄子,我考虑到我现在年纪大了,身体状况也不好,万一有个需要家属办理的事也需要有人出面,考虑再三,家里父母年事已高,兄姐年纪也不小了且身体也不是很好,唯一能指望的就是侄子了,我可以以什么方式授权给我侄子在我以后身体状况不好(包括我神志不清、卧床不起)时候,代表我办理事情。
律师回答:您这种情况呢,可以和您侄子签订一个监护人指定协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那如果我签订协议后反悔呢,可以撤销吗?
律师回答:可以的。可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签订的协议需要公证吗?
律师回答:公证与否不影响协议的效力,但如果为了以防将来有异议的提出,比如是否是本人签订,当时本人意识是否清醒等,可以办理公证。
律师简介
王燕琳律师
巾帼公益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2001年成为专职律师。曾连续多年担任广电小学、江西信息学院、邮储银行南昌市分行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该律师对民间借贷、婚姻家庭、金融借款、刑事辩护等案件类型有丰富的诉辩经验。工作期间,曾被南昌市律师协会、南昌市司法局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是律所的优秀骨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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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昌市妇联权益部、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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