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能通过离婚诉讼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上述规定最起码表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是其配偶。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不适宜充当其法定代理人。故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由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判决指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充当离婚诉讼的原告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可能作为离婚诉讼原告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其同意和解、调解并与对方达成协议吗?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根据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可以达成协议。换言之,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可以和解、调解的。当然,达成的协议,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才会根据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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