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知识您了解多少?
江津区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有哪些?
基本医保保障待遇如何?
灵活就业如何参保?
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不同病种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报销?
如果您想知道这些问题的答案
超全医保政策汇编赶紧收藏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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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全景。特约摄影 王化全 摄
参保篇
单位职工医保
一、参保范围
我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二、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
三、办理程序
新增职工缴费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医疗保险征缴计划(并出具自申报之月起的征缴计划)→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申报之月起的医疗保险费 →职工从申报之月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补划个人账户。
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登记事项等,导致职工医保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规定进行赔偿。
四、缴费标准
基本医保: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5%缴纳职工医保费(含0.5%生育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
大额医保: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1.5%缴纳大额医保费(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保费),个人按5元/月(以后随用人单位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政策调整而适时调整)缴纳大额医保费。
注:单位缴费基数是以每年各单位工资总额申报为准,为单位所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五、缴费方式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的医保费每月20日前由单位通过税务部门征缴,其中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保费由单位按月从职工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职工(包含在职和退休)应缴的大额医保费由其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从职工每月应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
六、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注:单位经办人在为其职工办理完养老保险退休业务的三个月内,需携带其养老保险退休相关资料(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等),到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滨江商务大厦)二楼B区医疗保障服务区,为其办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等相关手续。
咨询电话:023-47555922
个人职工医保
一、参保范围
(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
1.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
2.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二、办理程序
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选择办理一档人员需提供邮政银行的开户账户,退休人员需持退休相关资料,到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滨江商务大厦)二楼B区医疗保障服务区或就近镇(街)社保所、村(居)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缴费时间
连续参保人员于每年1月10日前可通过线下足额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在代扣银行账户中,1月30日前由税务统一扣费;也可通过线上电子税务局(微信“重庆税务公众号”,支付宝“重庆税务”生活号)自主缴纳当年的医保费。(注:自2022年1月1日起,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费由税务统一负责征收。)
初次参保或中断缴费后再次缴费的,按当年实际剩余的月份缴纳医疗保险费,可通过税务部门线上及线下各种方式缴纳医保费。
四、缴费标准
每年缴费标准由市级测算后及时公布。
缴费期内人员(包含基本医保费和大额医保费):2022年缴费标准为一档:2670元/年,二档5874元/年。
缴费期满退休人员:2022年个人单独缴纳大额医保费,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60元/年)。
五、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注:参保人在办理完养老保险退休业务的三个月内,需携带其养老保险退休相关资料(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等),到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滨江商务大厦)二楼B区医疗保障服务区办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等相关手续。
咨询电话:023-47555922
居民医保
一、参保范围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在渝高校大学生;
3.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
4.在我市取得《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
5.在我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员;
6.重庆市引进的各类人才及专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
7.在渝高校就读的台、港、澳大学生。
二、办理程序
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镇(街)或村(居)办理参保登记;在渝高校大学生在其就读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独立参保在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村(居)办理参保登记。
三、缴费时间
1.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2.在渝高校大学生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3.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4.超过上述规定参保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全额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次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的医保费用。
注:根据市局安排,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征缴期限延长到2023年2月28日。在集中征收期内参保并完成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2023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缴费标准
每年缴费标准由市级测算后及时公布。
2023年普通居民参保缴费标准:在集中参保缴费期(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30日前,一档350元/人•年,二档725元/人•年;2023年7月1日及以后缴费标准:一档为350元/人•年+2023年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725元/人•年+2023年财政补助标准。
新生儿在出生90日内参保缴费的,全年按集中缴费期标准缴费:一档350元/人•年,二档725元/人•年。
2022年秋季学年度大学生参保缴费标准:一档为320元/人•年,二档为695元/人•年。
2023年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标准:
※⑴每年缴费标准由市级测算后及时公布。 ⑵计生优扶人员,按卫健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缴费方式
线上:“重庆税务”公众号和“渝快办”APP、支付宝APP等网上缴费。
线下:到镇(街)社保所、村(居)委会现场缴费办理。
咨询电话:023—47555922
生育保险
一、参保范围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缴费标准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办理方式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征收。由用人单位到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社保综合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咨询电话:023-47557004
长期护理保险
一、参保范围
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
(一)职工身份参保
在职职工的单位、个人缴费部分均以个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数,分别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筹集。单位缴费部分按月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缴费部分按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二)个人身份参保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筹集。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由个人在按年缴纳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每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2022年缴费标准为122元/年·人。
(三)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参保
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筹集。其中医保基金承担0.1%,按月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承担0.1%,享受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退休待遇的,在按年缴纳职工大额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其他人员按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2022年缴费标准为122元/年·人。
咨询电话:023—47574180
待遇篇
职工医保
一、单位职工医保待遇
(一)普通门诊
我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正在建立中。目前,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主要通过个人账户进行支付。
1.单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2.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支付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中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有国家编码的药品、消杀用品及医疗器械的费用;为自己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购买城市普惠险“重庆渝快保”;支付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或住院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二)特殊疾病门诊、“两病”门诊
详见后文特殊疾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部分。
(三)普通住院
参保人员符合医保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二、个人职工医保待遇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参保人员:
1.不设个人账户,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
2.目前特殊疾病门诊只能享受5类特殊疾病的医保报销(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血友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即高血压、糖尿病);
3.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及限额与单位职工医保一致。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参保人员:
1.建立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同单位职工医保。
2.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方面可享受到与单位参保人员相同的医保报销待遇。
咨询电话:023—47565130
居民医保
一、门诊统筹报销
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未成年人可在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门诊就医,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
二、住院报销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一)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标准
在我市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医院自制中药制剂的医疗费用,以及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煎药费,政策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二)住院大病保险报销标准
注:大病保险是指居民医保参保人每年经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60%比例报销。(2022年起付标准为15412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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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一、享受待遇条件
1.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享受待遇:
(1)生育生活津贴;
(2)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2.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其职工按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方式与支付标准
生育生活津贴实行按月支付,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仍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中断缴费,生育生活津贴将停止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三、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1.《重庆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3.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住院发票、出院证明(记录)原件。在市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还需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
6.产前检查未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结算的发票及对应的检查报告单或门诊费用清单。
咨询电话:023-47557004
长期护理保险
一、申报方式
(一)申请资格
1. 申请时(含申请当月)需连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24个月以上;
2.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诊断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
3.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自行评估达到E、F、G级;
4. 与最近一次长护险失能评估结论时间间隔6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资料
1.《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3.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的病历资料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4.申请人及失能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 非参保人本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承诺书,由委托人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三)申报方式:申请人通过“重庆医保”APP线上或线下向我区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机构(申报地址:江津区政务大厅B207、B208窗口)递交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及相关资料。
(四)审核程序: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机构对失能等级评估对象申请条件和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当面递交申请的,当即反馈受理有关情况;其他方式递交申请的,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有关情况。
(五)评估程序:受理通过后,承办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估信息采集工作;按月组织专家对现场评估结果进行失能等级集中评估。
(六)结论公示:经失能等级评估达标的,在评估对象常住地街道及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送达结论:经公示无异议后,失能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论书》,由长期护理保险委托承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八)评估时限:准入评估工作在接到有效申请的次月完成。情况复杂的,最长不超过60天。
(九)再次评估: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论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承办机构申请再次评估,再次评估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待遇享受
享受条件:达到失能评估标准且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从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不足缴费年限:达到失能评估标准但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未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按不足年限补缴长期护理保险费,从补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缴费中断:未按规定连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待遇按规定标准补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从新开始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待遇不予支付。
待遇停止:经治疗康复后不再达到失能评估标准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三、享受方式及待遇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根据其失能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选择以下服务方式:
(1)居家个人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个体服务人员,在委托承办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标准为40元/日•人。
(2)居家上门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标准为50元/日•人。
(3)机构集中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入住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由长护护理机构集中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标准为50元/日•人。
四、资金支付
长期护理保险费用支付采取按日计算、按月发放的方式,由承办机构和经办机构在次月内对上月发生的评估费和护理费进行结算确认后,由市局月底统一支付。
咨询电话:023-47574180
特殊疾病
一、办理范围
参加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所患疾病在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报办理特殊疾病病种,经医保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鉴定符合疾病诊断准入标准的,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
二、特病待遇享受
职工医保门诊特病报销标准![]()
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报销标准![]()
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种特病结算方式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非小细胞肺癌、慢性髓性白血病及胃肠间质瘤: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均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限额结算标准分别为4万/年、6万/年、6万/年。上述三种病种可由患者自愿选择,是由特殊疾病门诊按上表标准结算还是按门诊单病种限额结算报销。
(二)阿尔兹海默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实行年度限额结算,一个自然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6000元;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职工医保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限额结算标准为6000元/年;重度前列腺增生:职工医保实行限额结算,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耐药结核病:居民医保实行单病种定点就医限额报销管理,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限额5万元/人;苯丙酮尿症(含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实行定点治疗、单病种限额报销,报销限额1.4万元/人/年。
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相关文件按定额付费标准执行,上述特殊疾病其他具体规定可详询咨询电话。
三、办理特殊疾病所需资料
(一)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
(二)与申报疾病相关并加盖医院鲜章的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或门诊病历资料;
(三)2张1寸彩色近照。
四、办理程序
(一)江津区鉴定医院有江津区中心医院、区中医院、区二院和区精神康复院。
(二)居住在区外市内的参保人员,也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五、定点医院选择
慢性病:二级和一级各一家定点医院。
重大疾病:可选择两家定点医院,其中一家三级医院。
三种疾病以上:可选择三家定点医院,其中一家三级医院。
六、定点医院变更
现场变更: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医保电子凭证(三者之一)就近在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滨江商务大厦)二楼B区医疗保障服务区)、区中心医院、区中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申请变更,或在就近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网上变更: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重庆医保APP办理变更,在“服务→特殊疾病备案医院变更→特病详情→变更所需医院”办理,变更后的当月生效。
咨询电话:023-47566105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一、适用人群
符合中国高血压、糖尿病防治指南标准,需长期门诊用药的参加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两病”患者,经诊断机构鉴定符合“两病标准”的可获得门诊用药资格。
二、诊断管理
(一)诊断机构
诊断机构扩大到我市一、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作为诊断医师。江津区内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在其级别以上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诊断。
(二)诊断确定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医疗机构申报或在就医过程中符合“两病”诊断标准的,可申请“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由就诊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为其办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后获得门诊用药资格。
其他:
1.居民医保
已经获得我市原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或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特病资格的患者自动成为我市“两病”用药保障对象;已经在卫生健康部门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城乡居民“两病”参保人自动成为我市“两病”用药保障对象。
2.职工医保
已经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患者可自愿申请成为我市“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未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但已经在卫生健康部门实行规范化管理的职工医保“两病”参保人可在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医疗机构申请成为我市“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
3.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与我市职工医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实行互认,转换参保险种时无需重复检查。两病”患者原则上不单独办理“两病”就医凭证,直接凭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就医。对确有必要办理“两病”就医凭证的,也可由诊断机构为其办理“两病”就医凭证。
三、“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两病”门诊用药通过按项目付费和按人头付费两种方式予以保障。付费方式原则上一年只能变更一次,变更后次年生效。
(一)按项目付费
“两病”患者在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能稳定供应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且已联通医保“两病”管理平台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进行报销。
(二)按人头付费
“两病”参保患者自愿选择居住地或工作地一个镇卫生院或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两病”门诊定点治疗机构。
患者诊治“两病”时除一般诊疗费外,个人不承担费用,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治疗机构分别按高血压30元/人·月、糖尿病70元/人·月的人头标准按月结算、年终考核清算。
咨询电话:023-47566105
医疗救助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在乡优抚对象(不含1至6级残军)、孤儿、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等城乡困难群体。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分类:
(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2)低收入救助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低收入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二、救助类型及救助标准
城乡困难群众在全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给予救助。按照市医保局重大疾病目录实施重大疾病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万元。
大额住院费用救助范围是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保报销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标准表![]()
咨询电话:023-47552015
其他篇
异地就医
一、异地住院就医备案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突发疾病临时住院就医人员、转诊到市外住院就医人员。
二、异地住院就医备案方式
(一)线上备案。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渝快办”或“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等线上途径办理。
(二)现场备案。可委托他人到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医保综合窗口、各镇(街)社保所、村(居)便民服务中心现场备案。
三、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方式
(一)办理备案。参保人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在市外联网医院住院(或特病门诊就医),出院或门诊就医时可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二)未办理备案。职工医保由参保人或代理人持相关资料到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医保综合窗口申请报销,居民医保由参保人或代理人持相关资料到就近镇(街)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报销。
四、异地就医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所需资料
(一)住院费用报销所需资料: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2.医药机构收费票据(若票据遗失,须提供加盖医药机构鲜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3.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均需加盖鲜章);4.参保人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5.意外伤害就医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二)特病门诊费用报销所需资料: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2.医药机构收费票据(若票据遗失,须提供加盖医药机构鲜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3.门诊处方,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有检查费用的需提供检查结果或检查报告;4.参保人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
五、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报销政策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六、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相关规定
(一)病种范围: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及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二)办理流程:参保人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及选特病门诊定点医院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在市外联网医院特病门诊就医时可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七、川渝跨省住院就医免备案相关规定
自2022年8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在四川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无需备案手续可直接住院结算,待遇享受与市内就医一致。
咨询电话:023-47576200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一、转移接续范围
跨省就业、户籍或居住地变动的医保参保人员(不含退休)。
二、转移接续办理
(一)现场办理
1.医保关系转入
凭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参保凭证》在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移接续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医保关系转出
本人凭身份证到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滨江商务大厦)二楼B区医疗保障服务区和各镇(街)社保所、村(居)便民服务中心开具《医保参保凭证》。
(二)网上办理
下载“国家医保信息平台”APP—办事指南—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三、转移接续时限
在职工医保停保的三个月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医保待遇正常享受。超过职工医保停保三个月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根据重庆市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政策相关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咨询电话:023-47555922
个人账户关联与取消
一、网上办理
关注“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众号——点击“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后选择最下方“服务”——“个账服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关联与取消”,按照系统提示操作。
二、现场办理
提供本人和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医保电子凭证(三者之一),在就近镇(街)社保所或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滨江商务大厦)二楼B区医疗保障服务区综合窗口办理。
咨询电话:023-47565130
两定机构申报
一、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及资料
二、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及资料
三、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服务机构条件及资料
四、申报地点
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滨江商务大厦)二楼B区医疗保障服务窗口B209。
咨询电话:023-47531292
医保卡及医保电子凭证
Ⅰ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因为具有医保功能,故人们通常称之为“医保卡”。在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之前,社会保险涵盖了医疗保险,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后,为不增加参保人员的额外负担,继续延用社保卡作为参保人日常就医购药的凭证。社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载体,用于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比例划入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资金、利息。它是参保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消费的非金融专用卡。
Ⅱ医保电子凭证
医保电子凭证是由国家医保信息服务平台统一生产,是基于医保基础信息库为全体参保人员生成的医保身份识别电子介质。
一、安全性能
医保电子凭证通过实名和实人认证,采用国产加密算法,数据加密传输,配合动态二维码和刷脸等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完全能够确保个人信息和医保基金使用安全。目前,各级政府正大力推广应用,安全保障100%,可放心激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
二、支持功能
目前,医保电子凭证具有线下就医、药店购药、医保查询、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所得税扣除查询、亲情账户绑定等功能:
(一)线下就医。参保人在医院可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的二维码在医院挂号窗口(或医院自助机)进行扫码挂号并支付;在就诊过程中,医生通过终端设备读取参保人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信息,完成身份核验;医生开具处方后,参保人在缴费窗口(或医院自助机)出示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完成门诊或住院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参保人最后通过医保电子凭证的身份核验功能实现在窗口(或自助机)取药、取报告。
(二)药店购药。在定点药店购药时,药店收银员根据需求录入药品明细,参保人出示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药店收银员使用终端设备读取医保电子凭证信息,完成药品费用的医保支付。
(三)医保查询。参保人申领电子医保凭证后在移动端应用上可直接查询本人的参保信息、医保账户、缴费记录、结算记录等信息。
(四)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通过移动端进行人员身份核验,进入异地备案页面,输入相关信息后系统自动验证,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手续,可在异地直接联网结算。
(五)电子特病证展示。参保人在慢特病就诊时,登录移动端后,通过医保微信公众号(或其他渠道)出示电子特病证,便于医生开方,替代实体特病证。
国家医保局还将计划逐步开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网上预约挂号、移动支付/混合支付、刷脸就医、参保关系转移等多项功能。医保电子凭证标准全国统一,跨区域互认,参保人可以通过医保电子凭证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有关医保业务,实现“一码在手,健康无忧”。未来,医保电子凭证将应用于所有医保业务场景,值得无限期待……
三、场景介绍
医保电子凭证已支持全国范围(除香港、澳门、台湾)的各省(市)激活。并在大部分城市开通医保挂号、医保购药等业务功能。
参保人手持电子凭证,前往当地已开通医保电子凭证能力的医院、药店,出示医保电子凭证,即可进行线下就医、线下购药服务。
四、申领途径
医保电子凭证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微信、支付宝三个入口扫码激活。
咨询电话:023-47557312
编辑:傅婧 编审:吴 刚
值班副总编辑:易志慧
总编辑:罗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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