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以及相应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制,相关的所有权不属于个人属于村委会这样的集体组织,所以如果集体组织外的个体想要利用这部分资源,必须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村委会签订合同一般需要村委会集体成员的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才能签订合同。这里常见有两种合同签订方式,一种是按照“户”为单位每户出一人作为代表都在合同上签订,另一种是村委会集体内部每户进行表决同意签订合同,然后将合同签订权利委托给屯长、村长、村主任等作为代表签订合同。
由于村集体往往存在换届问题,就为土地承包人在实际承包中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比如新任村长可能会拒绝履行承包合同,或者以一些缘由主张承包合同无效,本文以最高法编撰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一书中收录的(2020)桂02民终4093号案例讲一讲,遇到换届后,新村长以合同签订中有人不是本人签字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时,法院是怎么判定的。
2017年,广西某屯和某贸易公司签订《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将某屯的某篇土地承包给某贸易公司用于石灰岩开采投资生产经营使用。某屯有37户,《流转合同》上有25户代表人员的签名、屯张以及时任村主任作为见证人表示“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随后某贸易公司通过行政审批手续获得了采矿权,并且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实际进行了投入、开采等经营活动。但是后期该屯换届另选他人当了屯长,2020年该屯以当时25户的签字有造假,要求认定《流转合同》无效。
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虽然当时签订《流转合同》中没有相关的村民代表表决程序,并且25户村民的签订有10户存在造假可能性,实际上的15户签字并不能到达相关法律规定的三分之二标准,但是相应的《流转合同》仍然应该认定为有效。
法院判某屯败诉的原因,主要是某贸易公司在签合同时对于某屯内部的表决只负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而没有实质审查义务。这里的两个专业法律术语,秦嘉泽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团队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帮大家说明,两个人拿着身份证、假户口本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是可以办下来的【声明: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如果男女双方后来闹离婚能找民政局说户口本是假的所以结婚证应该撤回吗?显然是不能的,因为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只需要审查户口本“看起来是真的”,而不需要实质去核实户口本“实际是不是真的”,因为民政局没有户籍信息系统,国家没有给民政局这方面的权力。回到本案,某贸易公司在签合同时,发现合同上有25户村民代表的签字,还有屯章以及村主任的签字认可,这些都足以让贸易公司认为“某屯签合同符合表决程序”,某贸易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实际上向所有村民代表一一确认“是不是真的同意”。现在某屯内部就当时的表决有疑义,也应该内部解决。
所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时认定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在合同签订当时发生了什么、怎么签的合同显得尤为重要,毕竟合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内部人员即使产生了变更也不能阻止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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