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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湖南益阳,一男子曹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公路自西往东行驶,当他来到某村一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型交叉路口时,刘某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曹某见状,立马下车,发现刘某躺在地上,头部流血,感觉伤势十分严重,随即报警和叫了救护车。后刘某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交警认定,曹某在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相关鉴定显示,刘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重型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内脏损伤,感染、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涉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冯某的名下,后来冯某将车卖给吴某,并约定等吴某从老家回来再进行过户。
事故发生时,该车驾驶员为曹某,吴某、曹一(化名)为同乘人员,曹某持有驾驶证,由曹某驾驶该车辆前往领取丧葬费等事宜。
事发后,死者家属收到74200元,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款20万元。刘某在医院抢救期间,各项花销共82万元。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1、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行为如何定性?
曹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本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注意,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中,曹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涉嫌交通肇事罪。
2、曹某与吴某的什么法律关系?
案中,曹某表示案涉车辆登记在冯某的名下,冯某将车辆卖给吴某,其系替吴某开车,与吴某系雇佣关系,应由吴某承担死者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
吴某则持不同意见,并表示:
其一,曹某驾驶车辆,搭载吴某是想从吴某父亲的丧葬费中拿到吴某对他的借款,并非系为吴某无偿帮工。
其二,吴某与曹某不是雇佣关系,吴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广州律师吴国雄认为,案涉车辆登记在冯某名下,但已转让给吴某,吴某系案涉车辆实际车主的事实。曹某驾驶该车辆搭载吴某,去处理吴某父亲丧葬费的相关事宜,曹某与吴某之间系帮工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注意: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他人处理事务从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定期或不定期为对方提供劳务,由对方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
3、死者家属如何维权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某某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相关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应由被帮工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中,吴某系被帮工人,故应由吴某对曹某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吴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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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小璐
复核:夏靖
来源:广州律师吴国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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