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朋友们都知道,在农村征收拆迁中,村委会是与被征收人直接接触最多的,因此村委会在土地的征收中发挥很重要的作用。
所以在大部分人的印象中,村委会权力似乎很大。其实并非如此,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征收拆迁的法定职责。所以你遇到的村委会在征收拆迁工作中的某些行为,极有可能是违法的,比如代签协议、帮拆、强拆村民房屋等等。
村委会并不是一级行政机关,而是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管理的事项也限于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民间纠纷以及协助政府的工作等等,并要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所以在征地拆迁领域并没有那么大的权力。
关于村委会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职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在土地征收中,村委会有向政府提出有关征收的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对征收土地获得的收益进行分配以及配合政府实施征收协助工作等。
所以,在农村征收拆迁工作中,村委会的以下行为是违法的:
1、 替被征收人代签协议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补偿合适了才会亲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村委会、居委会无权越过被拆迁人的意见代替被拆迁人签署补偿协议,也无权未经村民同意随意处置村民承包地,上述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若是存在争议可认定其行为违法,并将相关协议撤销或认定为无效。
当然,若是经过被拆迁人本人授权与委托,村委会便可以代替村民与拆迁方签署补偿协议。
2、 强制拆除村民房屋
征收中,对那些不配合的村民采取“以拆违促拆迁”策略,或者是打着“帮拆”名义拆除房屋的事并不少见。一些村委会罔顾国家法律,找出各种理由拆除村民家的房屋。广大农民朋友要记住的是,无论有什么理由,村委会强制拆除民房都是违法的。
3、 征地
只有一定级别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实施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才能拟定征地相关手续逐级报批。征地在省政府、国务院或者自然资源部获批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公告并实施。
村委会并不是某一级政府,并不具有行政职权,自然无权征收土地。如果您看到征地公告等类似文件以村委会的名义发出,就要提高警惕了。
4、 帮拆
有征收拆迁的地方几乎就会有逼签,这是被拆迁人群体反馈回来的深切体会。而“帮拆”不同于强拆,它似乎更强调“村民自治”和集体的意愿,行为上也以“劝”“促”为主,并没有直接逼迫、威胁。
但站在被拆迁人的立场上而言,只要拆迁方试图以某种手段迫使被拆迁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约、腾房,其行为就是非法的、需要警惕的。手段的表现形式或硬或柔,但使手段事实上就已经是在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了。
对于这种情形,被拆迁人一要明确拒绝表明立场,二要做好取证和自我保护避免损失扩大,三要适时选择报警、举报、诉诸媒体、走法律途径起诉等多种路径实施抵制。无论是面对村委会还是街道办,我们都不能腿肚子犯软,否则三下两下补偿利益可能就会被定“死”,再无争取的空间了。
5、 通过“决议”“方案”侵害村民的补偿权益
征拆中,村委会经常会以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名义拿出相关的决议、方案来,将诸如“外嫁女”等女性村民及其子女排除在补偿安置对象之外。同时,这类决议、方案还可能涉及对无证房屋的认定标准等直接影响补偿利益的事项。
此时,被拆迁人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要求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责令改正。若街道办对此置若罔闻,被拆迁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大家需要明白的是,方案或者决议并非一经作出就是合法、适当的,倘若其内容、标准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我们完全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对其实施救济,而不是只能“认命”。
6、 自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只有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才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否则村委会不能自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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