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广东法院作为12个试点省市之一,正式启动为期两年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
改革再审程序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重要创新举措,对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再审纠错能力、统一辖区裁判尺度等具有重要意义。试点一年多来,广东法院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放在首位,通过细化再审程序改革配套举措、完善再审审理机制、加强审判制约监督,在再审程序改革方面取得了新的经验,切实促进了再审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
据了解,广东高院在申请再审程序改革中,通过建立完善规范再审程序运行机制,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机制,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和审判委员会专业把关机制,完善发回重审、指令再审,防止“程序空转”工作机制等,为“问题案件”实施依法纠错,将再审程序改革之路走深走实。
优化再审职权配置
确保公平公正审理
“没有想到,省高院因为我们这起案件组织了两次庭询,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我对裁定结果表示满意。”申请人孙某在收到裁定后表示服判息诉。
这是一起执行异议案,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据案件承办人介绍,虽然该案二审判决也是由本院作出的,但合议庭从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出发,调取了本案一、二审及另案判决的案卷材料,在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又两次组织进行庭询。最终,当事人的“服判息诉”为这起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广东高院严格落实《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此次《试点实施办法》着重区分了高院和最高法院的职能定位,明确了对于高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以向原审高院申请再审为原则。然而,这种“自我纠错”却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审理是否公平公正”的质疑。
为了打消这些疑虑,广东高院规范再审程序运行机制,积极应对再审审查案件由最高法院向高院下移的现实需求,理顺再审职能定位,避免二审、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职能之间的冲突,进一步细化再审程序运行的实施细则,从再审案件的分工、审核签发权限、专业法官讨论规则、审判权力的监督等方面规范再审案件的审理。
记者了解到,广东高院在保持再审申请案件归口负责的基本格局不变基础上,通过合理调配再审资源,拓展审监庭职能,对本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申请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一庭集中审查审理,最大程度消除原审审判庭对再审申请审查的影响,进一步优化了再审职权配置。
据广东高院审判监督一庭庭长杜以星介绍:“审判监督庭相对超然的地位,可避免由同一业务庭作出生效裁判后又进行再审审查或再审面临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或合议庭成员回避的问题,更可有效避免由此而引发当事人对法院裁判公正性的质疑,为案件公正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再审权利提供制度保障。”
与此同时,广东高院还建立了再审案件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各业务庭人力资源及收结案情况,动态调整各庭案件审理业务范围;根据需复查案件实际情况,分派给相应的业务庭或合议庭办理。杜以星介绍,为了及时应对收案情况变化,实现审判力量配置与办案任务的动态平衡,广东高院将原归口由民一庭负责的租赁合同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等案件调整给审判监督一庭审理。
此外,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再审案件,广东高院还探索建立了跨部门组建合议庭审理制度。记者了解到,一件由合伙投资经营引发的返还投资款、合伙协议、清算等十宗民事纠纷关联案件,因当事人不服本院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而提出申诉。该纠纷案情复杂、牵涉面广,且涉及多个审判业务部门归口管理。面对如此繁杂的案情,广东高院采用跨部门组建合议庭方式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有效提升了审理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据了解,广东高院对被标识为“四类案件”的重大、疑难再审案件,均由资深法官、审判业务专家或者各业务庭的骨干力量跨部门组成合议庭,并由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提升了再审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统一了裁判标准。
加强审判监督指导
切实发挥再审“纠错职能”
试点改革实施以来,广东高院通过建立完善各类机制,使得再审程序改革不断深化。为进一步加强再审监督指导职能,广东高院通过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专业把关作用,明确进入再审、发改案件类案检索要求,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再审的案件,需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院庭长审核并报审委会讨论决定;拟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提起再审的案件,至少需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为防止“程序空转”,进一步提高再审案件的审判效率,广东高院还探索完善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工作机制,制定了《关于完善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机制的规定》,建立完善“发指案件”双向沟通机制、信息反馈机制和评查机制等,采取提级管辖审理、通报反馈评查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审判指引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需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应在裁判文书、发回重审函或者指令再审函中充分阐明具体理由;下级法院在重审、再审案件时若出现新证据、新事实或者其他情况并导致处理结果与上级法院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裁判文书、审理报告或者合议笔录中具体列明备查。
此外,通过对个案的精准纠错,形成类案辐射效应,从而统一裁判标准,也是再审程序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杜以星介绍,在一起个人与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年限能否超过20年的问题。因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广东高院经再审审查后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从而推动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统一了裁判尺度。
另外,在一宗个人与其所在广告公司健康权纠纷再审案中,因该公司已为员工龙某投保人身险且龙某因工作时意外受伤已获得理赔款,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公司无需再向龙某支付赔偿款。广东高院则认为,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转移或减轻投保人赔偿责任的功能,不应成为企业转移法定义务和注意义务的途径,故再审改判该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再审判决为全省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促进类案同判,发挥了较好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通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杜以星在实践中体会到,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既可发挥不同审级及程序的审理功能,又有利于化解矛盾、实现社会治理的价值功能。加强高院审判监督职能,进而推动区域内裁判尺度统一,使得法院作出的裁判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又为相关行业甚至全社会树立了行为规范。
探索再审提审案件识别甄别机制
促进法律统一适用
在此次再审程序改革中,针对最高法院应当提审的情形,《试点实施办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推动最高法院主要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等案件。进一步明确最高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定位。
为有效落实上述规定,广东高院正在探索建立再审提审案件识别甄别机制,起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实施细则(试行)》,对本院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拟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提审的工作机制进行规范,明确案件重点甄别情形、需要报请最高法院审理的情形、报请最高法院审理的流程及审批程序,将具有规则指导意义的申请再审案件报请最高法院提审,从而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及公平正义。该细则对案件是否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需要报请最高法院审理的情形进行重点甄别。
明确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需要确立裁判标准;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适用规则不明确;拟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裁判。
最高法院或者不同高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可以认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针对同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重大分歧;针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的裁判标准存在重大分歧。
对于符合上述报请最高法院审理情形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层报庭长、分管副院长,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应否启动再审程序和应否报请最高法院再审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
此外,在推进再审程序改革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再审权利”也是广东高院思考比较多的问题。
对于当事人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再审审查案件,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护,对确有听证必要的案件予以听证,充分听取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对重要事实证据进一步调查核实。广东高院已组织多场庭询听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帮助当事人便捷、高效、充分行使申请再审权利,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审判的温度。
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再审申请人以其在原审中未主张、未述及的事实及理由申请再审,合议庭在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提出的主张超出原审诉讼范围,故在驳回其再审申请的同时,释明其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同时,有力推动了纠纷化解。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以来,广东高院受理不服该院生效裁判的民事、行政再审申请932件,通过再审审查及时回应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和诉求,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再审诉权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再审纠错功能。广东法院审级职能逐步优化,再审职权配置更加科学,再审纠错能力水平稳步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质效进一步提升,类案不同判情形明显减少,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同感和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断增强,为全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全面铺开提供有效样本。
杜以星坦言,目前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是“摸着石头过河”,如何应对新类型案件,探索特殊案件提级管辖和提级审理的案件标准、流转程序以及处理方式,如何确定报请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标准、程序等,尚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与此同时,试点后高院审判监督庭如何找准职能定位,完善案件受理和办理机制,让更多高等级法官参与“自我纠错”的审判活动,更好发挥“事中监督”、促进裁判尺度统一等职能作用,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对试点工作影响更为深远,仍有较大探索空间。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编辑:何雪娜
审校:黄慧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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