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建筑物,以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并限期拆除,是否合法呢?
以我律所代理的一个胜诉案件,为大家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18日原告与其村委会签订协议,以买断的方式合法取得了原砖厂的所有建筑物,该建筑物建造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
2022年8月16 日,被告作出案涉限拆决定。
原告认为,此建筑物建造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当时北京市及全国范围内均未实施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涉案建筑物的建造不需要获得规划许可手续,属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规划许可手续的建筑物。被告在作出被诉限拆决定的过程中未查明事实,对涉案建筑物描述不清,未明确指明涉案建筑物的界址,亦未对涉案建筑物的建设年份进行调查核实,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此限拆决定。
法院判决
被告未对涉案建筑物建设时间、建设主体,特别是是否包含历史建设等基本情况未予以充分调查的情况下,针对涉案建筑物作出被诉限拆决定,构成认定事实不清。
被告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原告或原告拒收的情况下,将涉案权利义务告知书予以现场张贴,不能证明原告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在行政程序中已得到保障,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构成程序违法。故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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