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远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威远县严陵镇东门口贩卖野生动物。接警后,森林警察大队迅速行动,组织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在严陵镇小东街挡获贩卖野生动物的当事人常某某。
据悉,常某某当时手提一个鸟笼,鸟笼中有两只野生动物,一只疑似国家保护动物猫头鹰、一只疑似竹鸡,手提口袋内则装有动物死体若干。常某某不能出示贩卖野生动物的合法手续。民警根据多年办案经验,随即要求对常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果不其然在其家里的冰箱中搜查出疑似白鹭2只、黄鼠狼1只、野兔1只和各种野生鸟100余只。随后,按照常某某的指认,民警在野外荒山、田里拆除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粘网10张、兽夹3个。
经走访和询问,警方了解到,常某某从事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长达10余年,截至目前共猎捕到猫头鹰、豹猫、果子狸、斑鸠、画眉、黄鼠狼、白鹭、野兔、麻雀等野生动物1000余只。猎捕到的野生动物大部分用于出售,小部分用于自食。
常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行为已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狩猎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猫头鹰和竹鸡经威远县自然资源野保站救助后已正常放归大自然,野生动物死体也已掩埋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说法
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环境需要我们用心去维护,去保护,但是由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工业的进程,发展不断地破坏了大自然,破坏了人和动物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是个别人为了一己私利捕杀危害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更是践踏法律的尊严,应当严厉惩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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