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蒋京洲朱佳琦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从电话“猜猜我是谁”的广撒网式诈骗,到在网络上通过微信、QQ等即时聊天通讯软件冒充领导、亲戚、朋友等身份进行精准诈骗,骗术层出不穷。“亲戚公司竞标项目向我借款,我不方便直接转给他。我先转到你账上,随后你再帮我转给他。”2月22日,成都市民刘先生收到了一条冒充领导的诈骗微信,对方让刘先生垫付78万元“竞标”费用给自己的“亲戚”。为了让刘先生相信自己的“领导身份”,在提出金钱要求的“图穷匕见”之前,这名“领导”可谓是做足了铺垫。 当日上午10时左右,一个陌生微信号突然申请添加刘先生为好友。刘先生一看验证信息,这正是自己某位领导的名字。见到自己的分管领导主动添加自己关心工作,刘先生非常重视。添加好友后,这名“领导”先称这是自己的私号,随后便与刘先生交谈起来。听到刘先生汇报工作后,“领导”表示:“很好,往后遇到问题可及时来信与我沟通反馈,能处理的我都会处理。” 大约15分钟后,“领导”再次发来信息,称自己马上要参加一个会议,有急事需要刘先生帮忙,随后便提出了上述“帮亲戚竞标转账”的要求。见对方提出金钱方面的要求,刘先生心里打起了问号,但还是按照要求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号信息。随后,“领导”展开了进一步的“攻势”。先是提供了一张金额为78万元银行转账截图,随后搬出银行“陈主任”解释,大额转账需要24小时才能到账,希望刘先生先垫付过去,帮助“亲戚”完成“竞标”。 鉴于这名“领导”一系列反常的“表演”,刘先生此刻已经十分清楚自己遇上了骗子。见刘先生不上当,对方开始摆出架子:“耽误了事情可不好交代。”面对骗子纠缠不休,刘先生留下一句“我要打110了!”之后,对方瞬间没了回音,消失无踪。 其实,骗子不知道的是,他冒充的这名领导此时正在和刘先生一起开会。经过刘先生事后与这名领导交流了解到,其微信号前日被人盗取导致信息泄露,已有多名同事遭遇了类似诈骗,所幸皆未能得手。 复盘此次受骗经历,刘先生不禁感叹现在的骗术愈发高明。不仅精准地掌握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人际关系,而且一开始还煞有介事地关心工作,骗取信任后才提出金钱要求,一系列操作手段将人步步引入,无论是理由陈述还是时机把握都令人应对不暇。更令他后怕的是,对方究竟是通过何种方式精确掌握到他的个人信息的?尽管没有实质损失,刘先生仍然希望向警方反映这一情况,以让更多的人提高警惕。 ●民警提示 微信好友可加上备注名 本报记者接到刘先生反映后,将这一情况随即反映给了成都警方。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反诈中心民警王睿表示,这种类型的诈骗往往是因为骗子通过某些手段获取了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并通过整理筛选受害人的朋友关系以及亲近程度,从而冒充亲友进行诈骗。王睿特别提醒,不明来源的二维码或者链接不要随意点击,骗子很有可能通过这些渠道获取个人信息来实施精准诈骗。 为防止个人信息被骗子获取利用,王睿建议,可以在微信好友的名字上加一个备注名。骗子可能知道冒充对象的微信名,但是无法获取备注名,给微信好友都加上备注名可以有效地防范此类诈骗。同时,针对网络聊天中涉及金钱、转账等事宜,王睿提醒,在帮朋友转账前,一定要打电话进行核实,不要碍于情面;网上转账时,一定要认真仔细核实,切勿轻信转账截图;与微信好友聊天涉及到钱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弄清这个“微信好友”的真实身份。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急?
四川法治报
从电话“猜猜我是谁”的广撒网式诈骗,到在网络上通过微信、QQ等即时聊天通讯软件冒充领导、亲戚、朋友等身份进行精准诈骗,骗术层出不穷。“亲戚公司竞标项目向我借款,我不方便直接转给他。我先转到你账上,随后你再帮我转给他。”2月22日,成都市民刘先生收到了一条冒充领导的诈骗微信,对方让刘先生垫付78万元“竞标”费用给自己的“亲戚”。为了让刘先生相信自己的“领导身份”,在提出金钱要求的“图穷匕见”之前,这名“领导”可谓是做足了铺垫。
当日上午10时左右,一个陌生微信号突然申请添加刘先生为好友。刘先生一看验证信息,这正是自己某位领导的名字。见到自己的分管领导主动添加自己关心工作,刘先生非常重视。添加好友后,这名“领导”先称这是自己的私号,随后便与刘先生交谈起来。听到刘先生汇报工作后,“领导”表示:“很好,往后遇到问题可及时来信与我沟通反馈,能处理的我都会处理。”
大约15分钟后,“领导”再次发来信息,称自己马上要参加一个会议,有急事需要刘先生帮忙,随后便提出了上述“帮亲戚竞标转账”的要求。见对方提出金钱方面的要求,刘先生心里打起了问号,但还是按照要求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号信息。随后,“领导”展开了进一步的“攻势”。先是提供了一张金额为78万元银行转账截图,随后搬出银行“陈主任”解释,大额转账需要24小时才能到账,希望刘先生先垫付过去,帮助“亲戚”完成“竞标”。
鉴于这名“领导”一系列反常的“表演”,刘先生此刻已经十分清楚自己遇上了骗子。见刘先生不上当,对方开始摆出架子:“耽误了事情可不好交代。”面对骗子纠缠不休,刘先生留下一句“我要打110了!”之后,对方瞬间没了回音,消失无踪。
其实,骗子不知道的是,他冒充的这名领导此时正在和刘先生一起开会。经过刘先生事后与这名领导交流了解到,其微信号前日被人盗取导致信息泄露,已有多名同事遭遇了类似诈骗,所幸皆未能得手。
复盘此次受骗经历,刘先生不禁感叹现在的骗术愈发高明。不仅精准地掌握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人际关系,而且一开始还煞有介事地关心工作,骗取信任后才提出金钱要求,一系列操作手段将人步步引入,无论是理由陈述还是时机把握都令人应对不暇。更令他后怕的是,对方究竟是通过何种方式精确掌握到他的个人信息的?尽管没有实质损失,刘先生仍然希望向警方反映这一情况,以让更多的人提高警惕。
●民警提示
微信好友可加上备注名
本报记者接到刘先生反映后,将这一情况随即反映给了成都警方。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反诈中心民警王睿表示,这种类型的诈骗往往是因为骗子通过某些手段获取了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并通过整理筛选受害人的朋友关系以及亲近程度,从而冒充亲友进行诈骗。王睿特别提醒,不明来源的二维码或者链接不要随意点击,骗子很有可能通过这些渠道获取个人信息来实施精准诈骗。
为防止个人信息被骗子获取利用,王睿建议,可以在微信好友的名字上加一个备注名。骗子可能知道冒充对象的微信名,但是无法获取备注名,给微信好友都加上备注名可以有效地防范此类诈骗。同时,针对网络聊天中涉及金钱、转账等事宜,王睿提醒,在帮朋友转账前,一定要打电话进行核实,不要碍于情面;网上转账时,一定要认真仔细核实,切勿轻信转账截图;与微信好友聊天涉及到钱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弄清这个“微信好友”的真实身份。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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