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公安局网安部门破获一起特大跨省组织考试作弊案,打掉了一个利用高科技设备跨省组织一级建造师等职业资格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
2022年10月,泸州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一网民频繁在朋友圈发布“助考”广告,其中,“米粒耳机”等词汇引起了民警注意。网安部门迅速开展侦查,发现一个以成都谢某某为首的组织考试作弊团伙,常年组织多省多人赴四川进行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在考试中进行团体性作弊,从中非法牟利,泸州警方遂成立专案组。
随着侦查深入,专案组发现该团伙组织部署周密,团伙内部分为组织者、器材提供组、试题拍摄组、答案提供组、答案分享组和助考代理组六个组成部分。在开考前,买通监考方将指定人员安插至考场作为监考老师,从而进行作弊掩护。
专案组发现,该助考犯罪团伙通过安排“考生”入场参考,利用电子手表、微型相机等密拍设备将试题拍照后通过无线图传设备传输给场外枪手,由其按照分工整理出正确答案,再利用对讲机将答案传入考生的米粒耳机等电子接收设备。
通过审讯发现,团伙购置的电子手表、微型相机、米粒耳机等作弊设备均由专业厂家提供并进行特定改装,目前涉案厂家情况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11月8日至20日,专案组民警奔赴四川成都、广西南宁、湖北宜昌等地,将涉案的谢某某等27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查获作弊考生20余名,查获作弊器材1000余套,查获扣押冻结赃款近1000万元。
目前,谢某某等27人已被泸州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看到这则新闻,本律心里大发感慨。想我寒窗苦读多年,竟和这些不学无术、钻研歪门邪道的人参加同样的考试?恰巧前段时间读书时看到一个观点,中国的制度之所以被认为是优越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有尚未被堵塞的上升通道,阶级尚未固化。可能有读者不服气,大谈“官二代”、“富二代”如何嚣张跋扈,但是我们要看到,寒门子弟在当今社会仍有机会实现阶级的跃迁,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相对公平的考试。我们实施素质教育这么多年,但大部分学子最终都要经过“千军万马挤独木桥”式的高考;进入社会后,尽管国家这么多年来始终在压减行政许可项目,但仍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资格考试,而一旦通过这些考试,具有执业资格,前途必将无限光明。可以想象,如果一个本应公平的考试被有钱有势人操纵,作弊现象大行其道,对普通人是多么致命的打击。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加入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三个与考试作弊相关的罪名,自此,考试作弊行为面临的可能就是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新闻中所述,谢某某团伙实施的犯罪行为较为复杂,在本律看来,至少有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等三个罪名,数罪并罚的话,处罚不会轻。
自2015年确定本罪名以来,可以查到的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判决书将近2000份,可以看出,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市场需求”巨大,收益颇丰。例如下面这个案例。
四名被告人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多次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作弊行为,作案手法与本案十分类似,有人负责招揽生源,有人负责购买器材,有人负责现场望风。最终,四人分别被判处七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被判处罚金。
那么,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新闻中除了谢某某等27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外,还查获20余名参与作弊的考生,对于这些考生而言,也要坐牢吗?
这倒不必,详读法条会发现,本条规定的三个罪名中,前两个都是处罚组织者,对于普通考生,只有可能触犯本条最后一款代替考试罪。按现在司法环境看,本罪一般处罚的是组织作弊的团伙中固定的“枪手”,一般只有多次代替他人,性质较为恶劣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只是偶发的两个熟人之间“替考”,不会上升到刑事程度。
但是侥幸之心不可有,即使可以避免刑事处罚,考试作弊行为也会给自己留下污点。一般来说,作弊人员会被纳入诚信档案,伴随自己一生,更重要的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想想人生有几个三年,如果禁考三年,是不是整个人生都被毁了。
十年寒窗苦读,万万不可因作弊一朝被毁。有这些想法的朋友万万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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